2026-10-14
109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莫过于「带病投保」与「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体检异常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但投保人是否真的有意隐瞒?保险公司又是否尽到了询问和提示义务?这些问题,直接决定了理赔的成败。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依据——投保人只需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而非主动披露所有健康信息。本案中,福州一位企业职员因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精准锁定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的关键事实,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最终在庭前快速调解,助力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福州某企业职员,四十余岁。多年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数十万元,每年按期缴纳保费,从未间断。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单进行了健康询问,李某对询问事项逐一作答,保险公司随后承保并出具了保单。
2024年初,李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经影像学及病理诊断,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及其家庭而言无疑是沉重打击。在家人支持下,李某整理好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李某措手不及。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当天曾有过一次门诊就诊记录,据此认定李某属于「带病投保」,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遂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的决定。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只是一次普通的门诊咨询,与后来的肺癌并无直接关联。自己在投保时并未隐瞒任何情况,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也都如实回答了。如今确诊重疾,正是最需要保障的时候,却被一纸拒赔通知挡在了门外。
李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均无结果。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咨询。在详细了解案情并查看相关材料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明显法律漏洞,决定接受委托,帮助李某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在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说明其投保前已知晓自身健康存在异常,却未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披露,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投保时并没有隐瞒任何情况,保险公司问什么就答什么,根本不知道那次普通门诊与后来的肺癌有什么关系。保险公司当时也没有明确问过相关问题,现在却拿这个理由拒赔,实在难以接受。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制定了清晰的办案策略。
第一,锁定「询问告知主义」这一关键法律原则。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泽良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及健康询问记录,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投保当天就诊情况」进行明确询问。既然保险公司没有问,投保人就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自然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第二,审查就诊记录与确诊疾病之间的关联性。泽良律师仔细研究了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发现该次就诊仅为一般性咨询,并未涉及肺部疾病或相关症状,与后来确诊的肺癌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一次无关紧要的门诊记录等同于「带病投保」,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泽良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投保环节应当对健康询问事项作出清晰、明确的提示,确保投保人理解询问内容和法律后果。若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该义务,则不能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及健康询问页面截图,证明保险公司未就相关事项进行询问;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记录,证明该次就诊与肺癌无关;历年保费缴纳凭证,证明李某持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完整的肺癌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证明符合重疾险理赔条件。
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在诉讼中强调李某「应当知道」自身健康异常,并试图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李某。为此,泽良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从专业角度论证投保当天就诊记录与肺癌之间的无关性,并整理了同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链条。
在诉讼策略上,泽良律师选择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庭前沟通,明确指出其拒赔理由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双重缺陷,同时做好充分的开庭准备。若调解不成,将立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庭前沟通阶段,双方进行了多轮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足以证明其投保前已知晓健康问题,属于带病投保。泽良律师则回应,保险公司的观点混淆了「就诊」与「确诊疾病」的概念,投保当天的门诊咨询与肺癌之间没有医学关联,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相关事项进行询问,依法不应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泽良律师进一步指出,保险法设立如实告知义务的目的,是让保险公司获取评估风险所需的信息,而非给投保人设置无限度的披露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后发现的任何就诊记录,反推投保人存在隐瞒故意。
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泽良律师的法律意见,同意在庭前达成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从委托到获赔,泽良律师凭借对保险法律规则的深刻理解和精准的证据策略,帮助李某在庭前快速拿到理赔款,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
拿到理赔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保险金,更让我重新相信了保险的意义。」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重疾险、医疗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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