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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医疗险肺癌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八十六万元
2026-10-14      130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医疗险因涉及疾病认定与健康告知审查,往往成为拒赔的高发地带。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所患疾病属于既往症或等待期出险为由拒绝赔付,而投保人则对医学专业术语与保险条款的复杂逻辑感到无助。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边界究竟在哪里,保险公司能否仅凭一份就诊记录就否定全部的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保险人亦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不得滥用合同解除权。本案中,泉州一位企业职工王某某因罹患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却被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梳理证据与精准法律分析,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抗辩,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八十六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泉州市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常年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出于对健康风险的防范,王某某于数年前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险金额较高,旨在为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医疗支出提供保障。投保时,王某某按照投保页面提示完成了健康告知问卷,对于问卷中明确列出的疾病询问事项,他均根据自身认知进行了填写。


天有不测风云。在保险期间内,王某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不幸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王某某及其家庭造成了沉重打击。在积极接受治疗的同时,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医疗险能够分担高昂的治疗费用。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向王某某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保险公司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曾因肺部不适前往医院门诊就诊,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故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王某某感到既困惑又委屈。他回忆起投保前的确有过一次门诊经历,但当时医生并未作出明确诊断,只是建议观察,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这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王某某认为,保险公司仅凭一次模糊的就诊记录就认定其故意隐瞒,实在有失公平。在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律师能帮他讨回公道。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就诊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具体而言,需要厘清三个问题:第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是否仅限于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第二,王某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是否足以证明其已知晓并故意隐瞒病情?第三,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迅速成立了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首先详细查阅了王某某的投保资料、电子保单、健康告知问卷以及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发现投保页面的健康告知问卷采用的是概括性询问方式,并未明确要求投保人告知所有门诊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投保时明确询问“是否有过肺部门诊就诊”或“是否有肺部不适症状”,因此王某某并不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其次,律师指导王某某前往就诊医院调取了投保前的门诊病历,发现该次就诊仅为普通内科门诊,病历记载为“咳嗽待查”,医生并未作出任何确定性的诊断,也未建议住院或特殊治疗。这一关键证据表明,王某某在投保时并不知晓自己患有肺癌或相关严重疾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


再次,律师仔细审查了保险条款,发现保险公司将“既往症”列为免责条款,但并未在投保页面以加粗、标红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收集并固定了以下材料:一是投保全流程的电子截图与录屏,证明健康告知问卷的具体内容及询问方式;二是投保前的门诊病历原件,证明就诊性质轻微且无明确诊断;三是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文本,证明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四是王某某后续确诊肺癌的完整医疗记录,证明疾病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王某某存在“重大过失未告知”,并试图以就诊记录推定其已知晓病情。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肺部门诊常见症状与肺癌确诊之间并无必然的医学关联,不能以事后确诊反推投保时的主观状态。同时,律师还检索了福建省内及全国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梳理了有利的司法观点,为庭审辩论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庭审中,双方围绕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既往症的认定以及免责条款的效力展开了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前已有肺部就诊记录,却未在健康告知中体现,属于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我方律师回应: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并未询问门诊就诊情况,王某某的回答并未违反询问告知原则;且就诊记录仅显示“咳嗽待查”,无明确诊断,不能证明王某某当时已知晓患有肺癌。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设计存在瑕疵,未能明确询问相关事项,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八十六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面对这一切。他们不仅专业,更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您遇到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等保险拒赔问题,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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