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4
138 同样一份医疗险保单,有人顺利拿到理赔款,有人却被一纸拒赔通知挡在门外。争议往往集中在一点:投保前未告知的身体异常,究竟算不算「既往症」,能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这不是某一个人的困惑,而是医疗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被误读的法律问题。
医疗险合同中的既往症条款并非当然有效,保险公司援引该条款拒赔,须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相关疾病且已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漳州的王某某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并接受支架手术,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时遭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既往症认定与健康告知边界层层突破,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四十余岁,在漳州市经营小本生意,常年奔波劳碌。考虑到自己年纪渐长,也希望给家里添一份保障,数年前他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较高,每年按期缴纳保费,从未间断。投保时,他在健康告知页面逐项勾选,自认为身体状况尚可,并未特别留意其中关于血压、血脂等指标的询问细节。
投保后第三年冬天,王某某在夜间突然感到胸口剧痛、大汗淋漓,家属紧急将其送往漳州市某医院救治。经检查,王某某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医院随即安排其接受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住院治疗十余天,各项医疗费用累计数十万元。出院后,王某某遵医嘱长期服药、定期复查,身体逐渐恢复,但这场突如其来的大病让家里的积蓄消耗大半。
出院后,王某某整理好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和诊断证明,向保险公司提交医疗险理赔申请。他本以为手续齐全,理赔只是时间问题。然而等待他的却是一份《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在投保前体检中已存在血脂异常、血压偏高等记录,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不予赔付。
王某某拿着拒赔通知反复看了很多遍。他想不通:投保时自己并没有被确诊过任何心脏病,体检单上的几项指标偏高,医生也只是建议注意饮食、定期复查,怎么到了理赔时就成了「带病投保」?家里的医疗费窟窿还没填上,保险公司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那段时间,他既觉得委屈,又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甚至一度想放弃索赔。
经朋友提醒,王某某开始在网上查找专门处理保险拒赔案件的律所,看到泽良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保险拒赔领域,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调取了王某某的投保记录和病历材料,判断本案并非没有争取空间,王某某遂正式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索赔。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一句话:投保前体检指标异常但未被确诊疾病,保险公司能否以「既往症」和「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医疗险保险金?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围绕案件细节展开分析,逐步锁定三个关键突破口。
第一,既往症条款的适用边界。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援引的既往症条款表述较为宽泛,但王某某投保前并未被任何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冠心病、心肌梗死等疾病,其体检报告中的血脂、血压指标异常,仅属于健康风险提示,不等于「已罹患疾病」。既往症的认定应以投保前是否已明确诊断、是否已接受针对性治疗为标准,不能将一般性指标异常扩大解释为既往症。
第二,健康告知询问的明确性。律师逐条比对投保页面发现,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并未就血脂异常、血压偏高等具体指标单独、明确地询问,仅以概括性表述一带而过。根据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投保人仅在保险人明确询问的范围内负有告知义务,对未经明确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存在隐瞒问题。
第三,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律师核查投保流程后指出,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性质的既往症条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对王某某的约束力存疑。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系统收集并固定了三组材料:一是投保前的完整体检报告,用以证明当时仅有指标异常、并无疾病诊断;二是投保页面的健康告知截图和投保流程记录,用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就相关指标单独询问;三是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和费用清单,用以证明本次心梗发作属于投保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且医疗费用真实、必要。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采取两条路径应对:一是坚持既往症抗辩,主张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基础;二是主张王某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针对前者,律师准备以医学专家意见说明指标异常与心梗发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疾病延续关系;针对后者,律师准备以投保流程证据反击保险公司询问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
在完成证据固定和法律论证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与如实告知展开正面交锋。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前体检已显示血脂、血压异常,属于典型的既往症情形,且投保时未主动说明,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泽良律师回应指出,既往症应指投保前已被确诊并接受治疗的疾病,王某某投保前从未被诊断为冠心病或心肌梗死,体检指标异常只是风险因素,不能等同于既往症;同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相关事项进行过明确询问,也未能证明已对既往症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应当就王某某在投保前已罹患相关疾病承担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且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环节未就血脂、血压等具体指标进行明确询问,王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据此,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拿到判决结果后,王某某长长舒了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只是理赔款,更是我们一家重新站起来的底气。”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多个领域。如遇医疗险拒赔困扰,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由专业保险拒赔律师为您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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