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4
137 在雇主责任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猝死不属于意外」「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员工在工作期间突然倒下,家属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不符合条件——这样的情形,在三明乃至全国并不少见。保险金究竟该不该赔?谁有权来主张这笔钱?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这些问题,往往成为家属维权路上的第一道难关。
核心法律原则其实很明确: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在被保险员工死亡后,依法由其继承人承继,保险公司不能以「你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简单拒赔。本案就是一起发生在三明的雇主责任险拒赔纠纷——员工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猝死非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重重抗辩,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三明市某企业的一名员工,从事车间生产工作。企业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或特定情形导致身故、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李某入职多年,工作勤恳,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
某日工作期间,李某在岗位上突然倒地,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实施现场救助,但经送医抢救无效,李某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载明为心源性猝死。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的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
处理完后事,李某的家属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家属难以接受: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心源性猝死,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提出,家属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理赔申请被拒,家属既委屈又无助——人是在工作岗位上没的,企业也明明买了保险,为什么就是赔不了?
家属经多方打听,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于是联系咨询并正式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情,围绕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一是猝死是否属于本案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员工身故后,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原告主体资格。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泽良律师从三个关键点寻找突破口。第一,紧扣保险合同条款本身。律师逐条比对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就「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提示和说明,相关免责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根据保险法关于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厘清保险金请求权的承继关系。雇主责任险虽由企业投保,但员工身故后,其依法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可以由继承人承继,家属作为继承人主张理赔,主体适格。第三,从近因原则出发论证事故性质。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状况倒地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的发生与工作状态具有紧密关联,保险公司不能仅凭「心源性猝死」四个字就一概排除保险责任。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家属全面收集并固定关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保单及条款、医院出具的抢救记录与死亡证明、工作现场同事的证人证言、企业与家属之间的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某系在工作期间身故,以及家属与李某的继承人关系。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很可能继续围绕「主体不适格」和「猝死不属保险责任」两大方向抗辩,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
在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一审中,保险公司坚持主体不适格、猝死非保险责任的主张。泽良律师当庭逐项回应:保险金请求权可由继承人承继,家属主体适格;免责条款未经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李某工作期间身故,事故性质与保险责任范围并不排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主要观点,认定家属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不甘心,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认定,被保险人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审查,泽良律师全程全力以赴,帮助李某家属守住了这份来之不易的判决。最终,家属成功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的家属说了一句话:「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
保险拒赔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条款解读、证据组织和诉讼策略,普通家庭独自应对并不容易。如果您或身边人正面临雇主责任险、意外险、重疾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 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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