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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广州寿险拒赔维权榜单: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症抗辩,助力获赔九十八万元
2026-10-14      194     

寿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遇到的争议之一。当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家属手持保单申请理赔,却收到一纸拒赔通知书,理由往往是“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疾病,属于既往症,不在保障范围”。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和提示说明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若保险人未明确询问,或投保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本案中,广州一位企业主王某某身故后,家属申请寿险理赔遭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既往症”抗辩,最终助力获赔九十八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广州市某企业负责人,常年工作压力较大。2021年,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一百万元,投保时按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问卷中有一项“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王某某勾选了“否”。


2024年初,王某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这份寿险保单,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提出:王某某在投保前两年的一次体检中,曾被查出“血压偏高、心电图异常”,但未在健康告知中体现,属于未如实告知既往症,决定解除合同并拒赔,仅同意退还已交保费。


王某某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在他们看来,王某某投保时并无隐瞒的故意,体检报告中的轻微异常并不等同于确诊疾病,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体检异常进行详细询问。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坚决,拒绝通融。经朋友介绍,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律师能帮他们讨回公道。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时未告知体检异常,是否构成保险法上的“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前存在血压偏高、心电图异常等体检记录,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王某某家属则感到委屈:投保时保险代理人并未逐项询问体检异常,只是让王某某自行填写问卷,且体检报告中的“血压偏高、心电图异常”并非明确诊断,王某某本人也未重视,根本不存在故意隐瞒。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投保材料、体检报告、保险合同及拒赔通知等证据,并围绕以下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


第一,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是否履行到位。律师发现,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血压偏高、心电图异常”并未单独列项询问,仅笼统提及“心脑血管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体检异常,投保人未告知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体检异常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而投保前的体检仅显示“血压偏高、心电图异常”,并未确诊冠心病或心肌梗死。律师指出,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解除权行使上,若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则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体检异常与身故原因之间缺乏直接因果联系,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第三,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律师调查发现,保险公司早在2024年3月就已调取到王某某的体检记录,但直到2024年6月才发出拒赔通知,已超过三十日的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其解除权已消灭。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王某某投保时的全部健康告知问卷、体检报告原件、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保险公司内部调查时间线等材料,并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的核保记录,以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体检异常进行专门询问。同时,律师还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血压偏高、心电图异常”与急性心肌梗死之间的医学关联性较弱,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投保人存在“重大过失”未告知,并试图证明体检异常与心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包括王某某历年体检报告对比、保险公司同类案件的核保惯例等,以证明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不会因单纯血压偏高而拒保。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家属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一百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和“解除权是否消灭”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隐瞒体检异常,影响其承保决定,拒赔合法。我方律师则指出:第一,保险公司未就体检异常进行明确询问,投保人无告知义务;第二,体检异常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三,保险公司解除权已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血压偏高、心电图异常”等具体体检异常事项进行询问,投保人王某某未告知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事由后超过三十日才发出拒赔通知,解除权已消灭。同时,王某某身故原因与投保前体检异常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家属支付保险金九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的家属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这笔钱不仅是一份保障,更是对逝去亲人的一个交代。”


如您也遇到寿险拒赔问题,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专业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案件评估与维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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