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5
78 在工伤维权案件中,最具争议也最让劳动者无助的问题,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到底算不算工伤”。尤其是超龄用工、未签劳动合同、单位否认用工关系等情形,劳动者常常在工伤认定环节就被挡在门外。一旦无法认定工伤,后续的赔偿、待遇便无从谈起。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用工事实与事故性质能否被证据固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浙江某市一位超龄务工人员王某某在作业时受伤,单位以“超龄不构成劳动关系”“已超过申请时效”为由拒绝配合认定,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通过层层证据补强与法律论证,最终帮助王某某成功认定工伤并获赔四十八万元。
王某某,男,六十二岁,浙江某市人,长期从事厂区辅助性工作。2023年初,他经人介绍进入当地一家企业从事物料搬运与场地清理工作。由于年龄偏大,单位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平时由车间主管口头安排任务。
2023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厂区协助搬运物料时,因地面湿滑、堆放的货物突然倾斜,被重物砸中右腿,当场无法站立。工友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需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单位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之后便以“王某某是临时找来帮忙的,不是正式员工”为由,不再过问。
出院后,王某某多次找到单位协商赔偿,对方先是推脱,后来直接表示:王某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受伤不属于工伤,单位没有赔偿义务。更让王某某无助的是,单位还提出,事故发生已经过去数月,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可能已过,即便去申请也不会被受理。
王某某的家人四处咨询,得到的答复多是“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很难”“没有合同基本办不了”。就在几乎放弃的时候,他们通过当地工伤咨询渠道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在浙江地区办理过大量类似案件,便前来求助。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其实是一句话:超龄务工人员在未签合同、未缴社保的情况下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获得赔偿?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迅速梳理案情,发现单位之所以敢于拒绝,是吃准了王某某手中没有直接证据。对此,律师制定了三步走的突破策略。
第一,锁定用工事实。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工资发放的现金签收记录、工友证言、工作期间的照片、与车间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出入厂区的门禁登记信息。虽然这些证据单独看都不完整,但组合起来足以证明王某某长期、稳定地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第二,破解“超龄”抗辩。律师指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否定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王某某并未领取养老金,且单位对其用工具有持续性和管理性,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观点在浙江地区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支持。
第三,应对时效问题。律师查明,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曾口头承诺“会处理”,王某某也因此多次与单位沟通,属于因单位原因导致申请延迟,不应由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律师迅速协助王某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同步准备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材料,防止程序空转。
在工伤认定阶段,单位果然提出异议,主张王某某是“临时帮工”,并否认管理关系。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当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并申请工友出庭作证。人社部门经审查后,依法认定王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随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王某某被评定为八级工伤伤残。单位仍不甘心,在赔偿阶段提出王某某自身存在疏忽、应减轻责任等主张。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疏忽,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最终,在仲裁与协商并行的压力下,单位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四十八万元,并当场履行了首期款项。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说:“我年纪大了,不懂法,差点就信了他们说的‘超龄不算工伤’。是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一条一条帮我找证据,才让我知道,法律没有把我排除在外。”
工伤认定从来不是单位一句话就能决定的。对于超龄用工、未签合同、未缴社保的劳动者而言,证据的梳理与法律的精准适用,往往就是能否拿到赔偿的关键。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团队专注福建、浙江及广东地区工伤纠纷,提供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赔偿谈判、仲裁诉讼的全流程服务,针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可提供上门咨询与上门签约服务。如遇工伤理赔受阻、单位推诿等情况,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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