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6
74 在工伤纠纷中,最让劳动者无助的,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单位一句“这不是工伤”“你是临时工”“我们没签合同”,就把赔偿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劳动关系明明存在,事故明明发生在工作中,赔偿却迟迟落不了地,这种“单位拒赔”的困境,是厦门不少工伤职工维权时遇到的第一道坎。
事实上,只要劳动关系成立、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单位是否配合、是否承认,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成立。本文要讲的,就是厦门一位工伤职工在单位拒赔、工伤理赔遇阻的情况下,通过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介入,最终顺利拿到赔偿款的真实办案过程。
王某某是厦门市某企业的一名操作工,入职后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日上午,王某某在车间进行设备操作时,因机器突发故障,右手被卷入设备中,当场受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右手多处骨折并伴有神经损伤,住院治疗数月,后续还需长期康复。
事故发生后,单位的态度让王某某始料未及。单位先是口头表示“会处理”,随后便以“王某某操作不当”“其属于临时招用人员”为由,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支付任何赔偿。王某某多次上门沟通,单位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不再接听电话。医疗费、停工期间的收入损失、后续康复费用,全部压在王某某一个人身上。
王某某的家人一度以为,没有劳动合同、单位又不承认,这个案子恐怕很难有结果。后来,王某某通过泽良律师事务所的普法咨询渠道了解到,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并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单位拒赔也不等于工伤不成立,关键在于能否把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用证据固定下来。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王某某正式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处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一是王某某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其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三是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单位的主张很明确: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某只是临时用工,不属于正式员工,因此不认可工伤,也不同意赔偿。而王某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明明是在单位安排下干活受的伤,单位却翻脸不认人,连基本的医疗费都不愿意承担,心里既委屈又无助。
针对单位拒赔的抗辩,泽良全晟工伤团队迅速展开分析,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劳动关系并非只靠一纸合同证明。团队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友证言、出入证及工作服照片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第二,工伤认定不以单位承认为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不申请认定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申请。第三,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单位承担。这一点直接决定了赔偿责任的落点,也是本案谈判和仲裁的关键筹码。
在证据策略上,团队一方面协助王某某梳理医疗诊断记录、住院病历和费用票据,固定伤情和损失;另一方面,针对单位可能否认用工关系的情况,提前补充了工友证言和现场照片,并指导王某某对与单位负责人的沟通记录进行保存。考虑到单位此前已表现出推诿态度,团队预判其很可能在劳动关系确认阶段继续拖延,因此决定仲裁与协商同步推进,一边准备劳动关系确认及工伤认定材料,一边与单位保持谈判压力。
案件推进过程中,单位果然在劳动关系确认阶段提出异议,坚持认为王某某只是临时帮工。泽良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工资转账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及工友证言,逐项回应单位主张,最终仲裁机构采纳了我方观点,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顺利推进,王某某的伤情被依法评定为相应工伤伤残等级。
在赔偿阶段,单位仍试图压低赔偿数额,提出一次性支付少量费用了结此事。泽良律师依据工伤赔偿项目逐项核算,明确提出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待遇,并指出单位未缴纳社保应自行承担相应赔付责任。经过多轮交锋,仲裁机构最终采纳了我方主要观点,认定单位应依法支付王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最终,王某某顺利获赔二十余万元,赔偿款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全额到账。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说了一句话:“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工伤律师,我可能真的就信了单位那句‘临时工不赔’。”
单位拒赔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轻易放弃。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事实和证据,而不是单位的态度。对于厦门的工伤职工而言,遇到单位推诿、拒赔、不配合认定时,尽早寻求专业工伤律师的帮助,及时固定证据、启动程序,才是拿到赔偿款的关键。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专注福建、浙江及广东地区工伤纠纷,如需咨询,可拨打公开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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