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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筑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竞合案:泽良律所突破赔偿差额困局,助力获赔四十七万元
2026-10-16      86     

在工伤维权实践中,有一类情形常常让受伤职工陷入两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既涉及第三人侵权赔偿,又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两项请求权能否同时主张?赔偿项目如何计算?差额部分由谁补足?不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常以"已获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绝支付或降低工伤待遇,导致伤者权益严重缩水。


事实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除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不得重复获得外,有权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且工伤待遇不因已获侵权赔偿而免除。本案中,厦门一名建筑工人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突破"已获赔即不付"的抗辩逻辑,通过精准区分两类赔偿项目、锁定用人单位未足额参保的事实,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四十七万元。


王某某,男,四十余岁,在厦门市某建筑劳务公司从事架子工工作。2023年3月,王某某入职时,公司仅与其口头约定工资,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称"项目上的工人都这样,干一天算一天",王某某虽有疑虑,但考虑到找工作不易,便未深究。


2023年7月12日傍晚,王某某结束一天的高空作业后,骑电动自行车沿厦门市某主干道返回租住处。行至一处交叉路口时,一辆小型轿车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王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脱位、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共计十八万余元。出院后,王某某左下肢活动受限,无法再从事架子工等重体力劳动。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交通事故方面,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二十二万元。然而,当王某某向建筑劳务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时,公司却表示:"事故是别人撞的,赔偿也拿到了,跟公司没关系。"王某某又向社保部门咨询,得知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待遇。此时,王某某家庭因医疗支出和收入中断陷入困境,他不知道除了交通事故赔偿外,自己还能不能向单位主张权利。


走投无路之际,王某某通过工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全晟工伤团队接待后,初步判断本案属于典型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情形,且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团队随即指导王某某梳理证据,正式接受委托。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已获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应承担何种责任?


建筑劳务公司主张:王某某的伤害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侵权人已全额赔偿,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认定为工伤,也应在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中予以抵扣,否则构成"双重赔偿"。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是在为公司干活期间受的伤,公司连社保都没交,出了事却推得一干二净。他一度以为拿到交通事故赔偿就已经"结束"了,根本不知道还能主张工伤待遇。


泽良全晟工伤团队介入后,围绕以下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


第一,锁定工伤认定基础。团队第一时间指导王某某收集劳动关系证明、上下班路线图、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王某某无责,工伤认定基础扎实。


第二,区分可兼得与不可兼得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医疗费用除外。团队据此明确:医疗费已由侵权方赔付,不再重复主张;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不因侵权赔偿而免除。


第三,锁定用人单位未参保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建筑劳务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社保,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证据策略方面,团队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工作证、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二是工资银行流水,用于计算本人工资标准;三是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用于确定伤情和治疗支出;四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理赔清单,用于区分已获赔偿项目;五是上下班路线图及居住证明,用于证明事故发生在合理路线上。


预判对方可能以"已获侵权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团队提前准备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并制作了赔偿项目对照表,逐项区分可兼得与不可兼得部分。


在协商无果后,泽良全晟工伤团队代理王某某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建筑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庭审中,建筑劳务公司坚持"已赔不另赔"的观点,认为王某某从保险公司已获二十二万元,公司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泽良律师当庭指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前者基于侵权责任,后者基于社会保险责任;除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外,两者可以兼得。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本身就存在过错,不能因侵权人已赔偿而免除其法定责任。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劳务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于公司提出的"已获交通事故赔偿应抵扣"的主张,仲裁庭认为,除医疗费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不予抵扣。


最终,仲裁裁决建筑劳务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四十七万元。裁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进度,协助王某某与公司沟通履行事宜,确保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说:"出事以后,我一直以为拿到车险赔的钱就完了,根本不知道还能找单位要工伤赔偿。如果不是泽良全晟工伤团队的律师认真帮我分析,我可能就白白放弃了。"


如您或身边亲友在厦门地区遇到工伤理赔遇阻、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单位未缴社保导致待遇落实困难等情形,可联系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92-5973521。泽良全晟工伤团队专注福建、浙江及广东地区工伤法律纠纷全流程解决,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可提供上门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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