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6
85 工伤之后,不少劳动者在伤情未稳、法律知识不足的情况下,被用人单位劝说签下一份“一次性了结”的私了协议。签了字、拿了钱,后续发现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这份协议还能不能推翻?这是泉州地区工伤维权中极为常见的争议焦点。
工伤私了协议并非一律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劳动者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泉州一名建筑工人王某某在摔伤后被单位劝说签下低额协议,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通过诉讼确认劳动关系、推动工伤认定,最终突破协议效力障碍,助其获赔二十八万余元。
王某某,男,四十余岁,泉州本地建筑工人,长期在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2022年8月,王某某经同乡介绍进入泉州市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接的项目工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日结算,由包工头通过微信转账发放。
2022年10月12日上午,王某某在工地三层外架搭设过程中,因脚手板固定不牢,从约三米高处坠落至地面,当即无法起身。工友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后转回家中卧床休养。
事故发生后,包工头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两个月后,公司方面派人上门,称“项目没买工伤保险,走程序也麻烦”,劝说王某某签一份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四万八千元,此后“再无任何纠纷”。王某某当时卧床行动不便,家中还有老人需要赡养,考虑到后续治疗费用没有着落,便在协议上签了字。
然而,四万八千元很快被后续复查、康复费用消耗大半。王某某的脚伤恢复不理想,走路仍明显跛行,无法再从事重体力劳动。他隐约感觉赔偿数额不对,但协议已经签了,对方又反复强调“白纸黑字,签了就不能反悔”,他一度陷入绝望,不知道还能不能继续维权。
在老乡的提醒下,王某某家属通过电话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判断本案存在两个关键障碍:一是劳动关系未确认,公司可能否认用工事实;二是私了协议已经签署,单位必然以此抗辩。
接受委托后,泽良全晟工伤团队迅速成立专案理赔小组,围绕案件核心难点展开工作。
第一,锁定用工主体,破解劳动关系确认难题。王某某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记录,工资由包工头个人账户发放。律师指导其收集了微信转账记录、工地出入证、工友证言、现场照片等材料,并调取了项目分包相关信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确认王某某与泉州市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扫清了主体障碍。
第二,推动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关系确认后,律师立即协助王某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公司方面一度提出“王某某操作不当”的抗辩,律师结合现场情况、工友证言及医院记录,指出脚手架搭设本身即属于用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范围,操作因素不影响工伤认定。最终,人社部门认定王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王某某被评定为工伤九级。
第三,针对私了协议展开效力攻击。这是本案的核心突破点。律师在核算后发现,王某某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总额远超四万八千元。律师据此主张,该协议签订时王某某尚在治疗恢复期,对自身伤情和法定赔偿标准缺乏判断能力,协议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悬殊,构成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庭审中,公司方坚持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应属有效。泽良律师回应:自愿不等于公平,私了协议的效力审查不能仅看形式签字,还要看签订时劳动者是否具备充分的信息基础和判断能力。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王某某签订协议时的病历、居住情况证明,以及同类工伤九级案件的赔偿核算对比,证明协议金额仅为法定标准的三成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伤情未稳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对自身权利缺乏充分认知,协议约定金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差距明显,构成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王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王某某实际获赔二十八万余元。款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到账。
拿到赔偿款那天,王某某对泽良律师说:“签完协议以后,我以为这事就只能这样了,是你们让我知道,签错了字也不是没有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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