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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石材加工厂未缴社保致工人九级工伤案:泽良律所突破单位拖延,助力获赔二十八万元
2026-10-16      75     

在工伤维权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往往成为伤者维权路上最大的障碍。许多劳动者在受伤后才发现,单位从未给自己缴过社保,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支付待遇,而单位又推诿拖延,甚至否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能否拿到赔偿?该向谁主张?又该如何突破单位的种种借口?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关乎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单位不缴社保,赔偿责任就落在单位自己身上,一分也不能少。本案中,泉州一名石材加工工人王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工作中受伤致九级伤残,单位以未缴社保为由百般推脱。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仲裁诉讼,最终帮助王某某获赔二十八万余元,让法律的公平正义真正落地。


王某某,四十多岁,在泉州市某石材加工企业从事石材切割工作已有三年多。入职时,单位负责人口头承诺会办理社保,但始终没有落实。王某某多次询问,得到的答复都是“正在办”“下个月就缴”。由于工作繁忙,加之对社保政策了解不多,王某某并未深究,继续在车间从事切割作业。


2024年3月的一天上午,王某某在操作桥式切割机时,一块石板突然发生偏移,他的左手被机器挤压,当场血流不止。工友紧急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断:左手拇指末节离断、食指近节指骨骨折、手掌软组织严重挫裂伤。经过两次手术,王某某的左手功能仍受到明显影响,拇指无法正常对指,握力大幅下降。


出院后,王某某多次找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单位负责人先是以“你自己操作不当”为由拒绝赔偿,后又改口称“单位没缴社保,工伤保险基金不会赔,我们也没办法”。王某某提出自己垫付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因伤无法工作的收入损失,单位只愿意支付两万元“人道主义补偿”,并要求他签署放弃后续索赔的协议。王某某无法接受,却又不知该如何维权。


王某某的妻子四处打听,偶然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工伤普法内容,便尝试留言咨询。泽良工伤律师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未缴社保工伤案件,当即约王某某到泉州分所面谈。面对律师耐心细致的分析,王某某第一次清楚地知道了自己有哪些权利、该走哪些程序。他决定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启维权之路。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单位未缴纳社保,是否仍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主张王某某系“操作不当”,能否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未缴社保,双方劳动关系缺乏社保记录佐证,如何证明劳动关系也成为关键前提。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我在厂里干了三年多,每天加班加点,受伤了却连医药费都不愿意出,还说是我自己的问题,这还有没有道理?”他一度担心自己不懂法律,又没有社保记录,根本告不赢单位。


泽良工伤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案件全貌,制定了“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认定工伤、后主张待遇”的三步走策略,并针对单位的可能抗辩,提前做好了证据与法律上的双重准备。


第一,发现关键问题:劳动关系证据缺失。由于单位未缴社保,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某手中仅有工牌照片、部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和两位工友的证言。律师指导王某某补充收集了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截图、工作服及车间照片等,并协助两位工友出具书面证言。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这些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王某某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锁定法律依据:未缴社保不减免单位责任。律师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单位以“没缴社保”为由推卸责任,于法无据。相反,单位未缴社保的违法行为,恰恰是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


第三,预判对方策略:单位可能否认劳动关系或主张操作不当。律师预判单位在仲裁或诉讼中可能提出“王某某不是正式员工”“受伤系其自身违规操作”等抗辩。对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工友证言、现场照片及机器操作规程,证明单位未提供充分安全培训,且机器本身存在维护不到位的问题,王某某并不存在重大过失。即便存在一般操作失误,也不影响工伤认定,更不免除单位的赔偿责任。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指导王某某固定了三类证据:一是劳动关系证据,包括工资流水、微信记录、工友证言;二是事故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医院急诊记录、工友目击陈述;三是损失证据,包括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后续治疗建议等。同时,律师还协助王某某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全程跟进。


2024年6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王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律师又协助王某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4年8月,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王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拿到鉴定结论后,律师立即向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庭审中,单位果然提出两点抗辩:一是主张王某某系“临时帮忙”,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称王某某操作不当,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泽良律师当庭出示了工资流水、微信工作群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并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指出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一般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某构成工伤九级,单位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某的大部分请求。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同样认定单位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且王某某不存在重大过失,单位不能减轻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单位向王某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二十八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律师又协助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赔偿款及时到账。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工伤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钱,更让我觉得,法律是站在我们劳动者这一边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选择善良,责任为先,全力以赴。如您或身边亲友遇到工伤理赔难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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