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9
57 交通事故受伤后,伤残等级鉴定往往是理赔路上最关键也最容易起争议的一环。保险公司常以“伤情系旧疾所致”“参与度较低”为由压低赔偿,甚至拒绝按伤残标准赔付。伤者明明承受了巨大痛苦,却因为一纸鉴定意见陷入被动,这样的困境在厦门并不少见。
伤残赔偿的核心原则是:只要事故损伤与最终伤残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方就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厦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争议案,突破保险公司“旧伤参与度”抗辩,最终助力伤者获赔九十八万元。
王某某,四十多岁,在厦门市某企业从事后勤工作。某日清晨,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一处路口时,与一辆右转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王某某连人带车摔出数米,左肩部、颈部着地,当即感到剧烈疼痛,无法起身。交警到场后认定轿车驾驶人陈某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急诊,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颈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受压。医院为王某某实施了锁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并进行了颈椎保守治疗。出院后,王某某左肩活动明显受限,左上肢麻木无力,无法提重物,连穿衣服、梳头都变得困难。更让她焦虑的是,单位以她无法胜任原岗位为由,劝她长期休养,收入几乎中断。
王某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按照伤残标准赔偿。保险公司审核后提出:王某某颈椎间盘突出属于退行性病变,是“旧伤”,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左肩功能受限也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医疗费和少量误工费,总额不到十万元。王某某感到委屈又无助,她明明是因为这次事故才变成这样,怎么就成了“旧伤”?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接待后,详细查阅了病历和影像资料,发现保险公司所谓的“旧伤”说法并不成立。团队迅速协助王某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同时申请对事故损伤与伤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法医学评定。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的颈椎病变是否属于事故直接导致?伤残赔偿是否应当考虑参与度扣减?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颈椎退变是自身疾病,事故只是诱发因素,应按照参与度比例大幅降低赔偿。
泽良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有三大关键突破点。第一,事故造成王某某左锁骨骨折并手术,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符合十级伤残标准,这一部分与事故直接相关,不存在参与度扣减问题。第二,颈椎间盘突出虽有一定退变基础,但事故外力导致神经根受压症状急性加重,且此前王某某并无颈椎病史和就医记录,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体质状况并非法律上的过错,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事故前三年内的体检记录,证明其颈椎从未有过就诊或治疗史;同时调取了事故当天的急诊病历、影像报告和手术记录,固定了损伤部位与事故外力作用方式的高度吻合性。团队还申请法医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对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有理有据的质疑。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果然提出参与度抗辩,主张颈椎部分应扣减70%的赔偿比例。泽良律师当庭回应:事故前王某某颈椎无症状、无治疗,事故后立即出现神经根受压并持续至今,损伤参与度不应成为免责或减责的挡箭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颈椎损伤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保险公司主张按参与度扣减赔偿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王某某左肩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颈椎损伤与事故直接相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九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进度,确保款项及时足额支付。
拿到赔偿款那天,王某某说了一句:“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是你们让我相信,法律会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
泽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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