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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重疾险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10-19      75     

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最常援引的拒赔理由之一,就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可究竟什么情况算“带病投保”?投保当天的一次就诊记录,是否就能成为拒赔的全部依据?这类争议往往直接决定被保险人在确诊重疾后能否拿到救命钱,也是无数家庭最揪心的一道坎。


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扩大,保险公司主张拒赔必须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本案中,厦门一位当事人确诊肺癌后遭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从告知范围与因果关系入手突破抗辩,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厦门市某企业职工,年过五旬,平素身体尚可,因担心重大疾病风险,于某年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数十万元。投保时,代理人仅作了简单询问,李某按询问内容如实回答,并未刻意隐瞒任何病史。


投保后不久,李某因持续咳嗽前往医院检查,不幸被确诊为肺癌。这一结果对整个家庭犹如晴天霹雳。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期待重疾险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李某措手不及: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当天曾有一次门诊就诊记录,遂以“投保时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决定。李某反复解释,那次就诊只是因轻微不适例行检查,与后来的肺癌并无关联,投保时也无人就此详细询问,但保险公司坚持拒赔。


无奈之下,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投保经过和就诊记录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明显漏洞,遂接受委托,着手梳理证据、准备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当天的门诊就诊记录是否构成“带病投保”?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时未告知投保当天的就诊事实,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就诊记录与后续确诊的肺癌存在关联,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有权拒赔。


而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代理人并未就就诊记录逐项详细询问,自己也没有隐瞒的故意,那次就诊只是普通门诊,谁能想到后来会确诊肺癌?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直到经人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才重新看到希望。


一句话概括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投保当天的一次普通门诊记录,是否足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未如实告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告知义务的边界和因果关系展开分析,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发现保险公司询问范围有限。律师调取了投保全过程的询问记录,发现保险代理人仅就列明事项进行询问,并未就门诊就诊记录逐项详细询问。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这是本案的第一个突破口。


第二,发现就诊记录与确诊疾病缺乏医学关联。律师协同医学专家对就诊病历进行分析,认为投保当天的门诊记录所涉症状与后续确诊的肺癌之间并无直接医学因果关系,该就诊记录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这是第二个突破口。


第三,发现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律师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和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提示和说明,相关条款的效力存在瑕疵。这是第三个突破口。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投保单、保险代理人询问记录、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后续确诊肺癌的完整病历资料以及理赔沟通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某不存在故意隐瞒,且就诊记录与确诊疾病无关。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坚持“带病投保”抗辩,并可能申请调取更多就诊记录,遂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并对保险公司可能援引的条款效力问题作了充分准备。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疾险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当天有就诊记录却未告知,属于带病投保,拒赔有理。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并未涵盖该次门诊就诊,李某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且该就诊记录与肺癌确诊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不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亦未就相关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为限,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进行过询问,亦未能证明该就诊记录与确诊疾病之间存在足以影响承保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重疾险保险金七十九万元。拿到理赔款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如遇重疾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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