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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重疾险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10-19      58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莫过于「带病投保」与「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未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而投保人则坚称自己并非故意隐瞒,甚至对相关医学问题毫不知情。这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投保人的未告知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但若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行使解除权,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则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厦门重疾险拒赔案,正是围绕这一关键时限与告知义务的边界展开,最终突破保险公司「带病投保」的抗辩,助力当事人快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当事人李某,厦门市某企业职员,年近五十,平日工作繁忙,对自身健康较为关注。2021年初,李某在厦门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问卷中询问了「最近两年内是否曾因疾病住院治疗或手术」「是否曾被诊断患有恶性肿瘤、结节、息肉等疾病」等问题,李某均勾选「否」。


2022年秋,李某因持续咳嗽前往厦门市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后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及其家庭无疑是沉重打击。在经历手术与初步治疗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能获得重疾险保险金以缓解医疗费用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并非积极理赔,而是展开调查。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李某在投保前一个月内,曾因「咳嗽、胸闷」前往厦门市某医院门诊就诊,病历记载「建议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及相关症状,属于「带病投保」,构成故意隐瞒,遂作出拒赔通知,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李某收到拒赔通知后感到十分委屈。他解释称,自己当时只是因季节变化感到不适,门诊医生也未明确诊断任何疾病,仅建议观察,自己并未意识到这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他认为保险公司是故意找借口不赔,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是: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前一个月内的门诊就诊记录,且该就诊记录与后续确诊的肺癌存在关联,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并非有意隐瞒,门诊时医生并未告知患有任何严重疾病,只是普通咳嗽,根本没想到会和肺癌扯上关系。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拒赔,他一度感到无助和气愤,觉得普通人根本无法与保险公司抗衡。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病历资料与投保材料,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以及李某未告知的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一句话总结本案核心法律争议:投保人未告知门诊就诊记录,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已超过法定行使期限。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围绕「如实告知义务」与「解除权行使期限」两大核心,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


关键突破点一:保险公司解除权已超过法定行使期限。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在2022年11月即已调取到李某的投保前门诊记录,但直至2023年3月才正式发出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间隔超过四个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律师据此主张,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已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其拒赔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关键突破点二:李某未告知的内容不属于「重要事实」,且不构成故意。律师仔细比对了健康告知问卷与李某的门诊病历,指出问卷中询问的是「是否曾因疾病住院治疗或手术」及「是否曾被诊断患有恶性肿瘤、结节、息肉等疾病」,而李某门诊病历仅记载「咳嗽、胸闷,建议进一步检查」,并未确诊任何疾病。律师认为,李某作为普通患者,无法从门诊建议中推断出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其未告知行为最多构成一般过失,而非故意隐瞒。且该门诊记录与肺癌确诊之间并无直接医学因果关系,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关键突破点三: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律师还发现,保险合同中关于「如实告知」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向李某提供书面问卷副本,也未就相关医学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全部材料,包括电子投保单、健康告知问卷截图、保险合同及条款;同时调取了投保前门诊的完整病历,并申请主治医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当时未作出任何疾病诊断;此外,律师还固定了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的时间节点,以证明其解除权已超期。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李某「故意隐瞒」并强调门诊记录与肺癌的关联性,甚至可能申请医学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论证门诊症状与肺癌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医学因果关系,并准备了类案裁判文书,强化「三十日解除权期限」的裁判规则。


最终法律行动:在证据准备充分后,律师代理李某向厦门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判令其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诉讼中,律师重点围绕解除权超期这一程序性抗辩展开攻势,同时辅以未告知内容不构成重要事实的实体抗辩。


【办案结果】


案件进入诉讼后,保险公司起初态度强硬,坚持认为李某带病投保,拒绝调解。但在第一次庭审中,泽良律师当庭出示了保险公司内部理赔系统的时间记录,清晰显示其早在2022年11月即已获取门诊记录,却直至2023年3月才发出解除通知,远超三十日法定期限。面对这一关键证据,保险公司代理人一时无法反驳。


第二个关键回合围绕「未告知内容是否重要」展开。保险公司主张门诊记录中的「建议进一步检查」已提示李某存在健康异常,李某未告知属于故意。泽良律师则回应:健康告知问卷并未询问「是否曾因咳嗽就诊」,且「建议进一步检查」并非疾病诊断,普通投保人无从判断其重要性;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门诊记录与肺癌发生之间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关联。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当庭询问保险公司是否有医学依据支持其主张,保险公司未能提供。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历时不足三个月,李某快速拿到了理赔款。


【结尾】


拿到调解书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那些复杂的条款,还让我知道,保险公司也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拒赔。」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重疾险拒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但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证明要求。投保人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梳理病历与投保材料,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以及未告知事项是否真正影响承保。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如需咨询,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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