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9
54 投保人投保时未告知既往就诊记录,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赔重疾险?这是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保险公司往往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拒绝赔付,而投保人则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甚至对询问事项理解存在偏差。这类纠纷的核心在于:未告知内容是否属于保险人询问范围、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须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在厦门一起重疾险肺癌拒赔案中,泽良律所突破保险公司“带病投保”抗辩,助力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厦门市某企业职员,四十余岁。二零一九年,李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填写健康告知问卷,对问卷所列问题均勾选“否”。李某表示,投保时代理人仅询问其是否有住院史,对其多年前的门诊就诊记录并未逐项询问。
二零二二年,李某因持续咳嗽就医,经检查确诊为肺癌。确诊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病历资料。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李某投保当天曾在厦门某医院有门诊就诊记录,诊断为肺部结节待查,遂以“投保时存在就诊记录、未如实告知”为由,认定李某带病投保,作出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的决定。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因为轻微咳嗽顺路检查,医生并未确诊任何疾病,自己也未在意,更未想到这与肺癌有关;投保时代理人并未就门诊记录逐项询问,自己并非故意隐瞒。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某一度不知如何应对。后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当天的门诊就诊记录是否属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当天存在门诊就诊记录,诊断结果为肺部结节待查,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李某未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并非故意隐瞒,投保时代理人并未详细询问门诊记录,且当时医生也未确诊任何疾病,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实在不公平。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工作:
第一,审查健康告知问卷的具体内容。律师发现,问卷中关于呼吸系统疾病的询问仅笼统表述为“是否患有或曾患有呼吸系统疾病”,并未明确询问“肺部结节”或“门诊检查异常”。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须证明询问内容具体明确。本案中,问卷表述笼统,不足以认定李某未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分析就诊记录的性质。律师调取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显示医生诊断为“肺部结节待查”,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且建议随访观察。该记录属于检查性就诊,而非治疗性就诊,不能等同于“带病投保”。
第三,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就健康告知事项向李某逐项说明,代理人亦未就门诊记录进行询问,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后续确诊肺癌的病历资料、与保险代理人的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某并非故意隐瞒,且保险公司询问内容不具体。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并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为此,律师提前准备反驳意见:即使李某存在过失,保险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且未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未如实告知是否成立”展开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且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我方回应:健康告知问卷询问内容笼统,未明确询问肺部结节或门诊检查异常;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仅为检查性就诊,医生未确诊任何疾病;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询问事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呼吸系统疾病的询问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李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把我没注意到的事情一件件理清楚,让我觉得有了依靠。”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但投保人并非对所有事项都负有告知义务,保险人询问内容须具体明确。如遇类似拒赔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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