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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医疗险急性阑尾炎住院被指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二十八万元
2026-10-19      55     

医疗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遇到的困境。投保人往往认为,自己投保时并未刻意隐瞒,保险公司却在理赔时翻出多年前的就诊记录,以此拒绝赔付。这种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既往症”条款是否应当适用于本案。


保险合同的本质是风险分担,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约赔付。在泉州,一位企业职员李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手术,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却被以“投保前存在相关就诊记录、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投保流程、分析条款效力,成功突破健康告知争议,最终帮助李某获赔二十八万元。


李某是泉州某企业的一名职员,工作稳定,生活规律。2022年6月,李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较高,旨在为自身健康提供一份保障。投保过程中,李某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对于问卷中询问的事项均如实作答,并未刻意隐瞒任何病史。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顺利承保。


2023年9月,李某因突发腹痛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需住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间,李某接受了阑尾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恢复良好。出院后,李某整理好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医疗险理赔申请,请求赔付住院医疗费用共计二十八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材料后,向李某发出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经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两年内曾因腹痛就诊,门诊病历记载“疑似阑尾炎”,但李某在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告知该就诊记录,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本次所患急性阑尾炎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根据条款约定,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拒绝赔付。


李某收到拒赔通知后,感到十分委屈。他表示,投保时业务员并未详细询问腹痛就诊的情况,自己也没有意识到那次门诊与后来的阑尾炎有什么关联,更不知道这会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既往症”。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但对方态度强硬,坚持拒赔。李某感到束手无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并制定了办案策略。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李某的本次疾病是否属于条款约定的“既往症”。


泽良律师首先从投保流程入手,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页面截图、健康告知问卷内容、投保确认记录等证据。经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腹痛就诊的询问并不具体,仅笼统询问“过去两年内是否曾因疾病就诊”,而李某在投保时并未被明确提示需要告知门诊就诊记录。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健康告知事项应当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询问应当具体、清晰,否则投保人未告知不构成重大过失。


其次,针对“既往症”条款,律师仔细查阅了保险合同条款,发现条款对“既往症”的定义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但并未明确将“疑似诊断”或“未确诊的门诊就诊”纳入其中。律师认为,李某投保前的门诊病历仅记载“疑似阑尾炎”,并未确诊,且该次就诊后李某并未继续治疗,症状自行缓解,不能认定其在投保时已患有阑尾炎。本次急性阑尾炎属于突发疾病,与投保前的门诊就诊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疑似诊断”等同于“既往症”,属于对条款的扩大解释,不应得到支持。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补充了投保前的门诊病历原件、本次住院的完整病历、手术记录、费用明细等材料,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回访录音,以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详细询问。同时,律师还委托医学专家出具了专业意见,说明急性阑尾炎的发病特点及与“疑似诊断”的区别,进一步强化了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拒赔,并可能援引“既往症”条款进行抗辩。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重点论证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健康告知询问不具体,以及“既往症”条款在本案中不应适用。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二十八万元。庭审中,双方围绕健康告知义务的履行及“既往症”的认定展开了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前已有腹痛就诊记录,且门诊病历记载“疑似阑尾炎”,李某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告知,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李某则辩称,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门诊就诊记录进行具体询问,自己不存在故意隐瞒,且本次急性阑尾炎属于突发疾病,并非投保前已确诊的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就诊记录的询问内容较为笼统,未明确要求投保人告知门诊就诊情况,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相关事项向李某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投保人未告知不构成重大过失。同时,法院采纳了医学专家的意见,认定李某投保前的门诊病历仅记载“疑似阑尾炎”,并未确诊,且该次就诊后症状消失,不能认定李某在投保时已患有阑尾炎,本次急性阑尾炎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二十八万元。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顺利拿到了赔款。


李某在收到赔款后,对泽良律师表达了诚挚的感谢。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是你们让我重新相信,保险合同不是一张废纸。”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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