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泉州医疗险住院费用被以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19      60     

医疗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是许多投保人最常遭遇也最感无力的情形。投保时业务员未详细询问,理赔时却翻出多年前的就诊记录,主张投保人「带病投保」——这究竟是投保人的过错,还是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是破解此类争议的关键: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在泉州,一位企业职工因住院手术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却被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范围和免责条款效力展开攻坚,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


【案情描述】


当事人林某某,泉州人,在一家本地企业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收入稳定,家庭和睦。


2019年,林某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推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较高,涵盖住院医疗、手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投保时,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有没有住过院」「有没有重大疾病」,林某某如实回答「没有」,并在电子投保单上完成了健康告知。整个过程中,代理人未逐项询问健康告知事项,也未就「既往症」的定义和免责后果作出特别说明。


2023年初,林某某因腹部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医生建议手术治疗。林某某住院接受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术后恢复良好,住院及手术费用共计十余万元。出院后,林某某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材料时,调取了林某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两年曾因「慢性胃炎」门诊就诊数次,遂以「投保前存在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通知,并解除保险合同。


林某某收到拒赔通知后十分震惊。他回忆,投保时代理人根本没有问过胃炎的事,而且胃炎与胆囊结石手术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他觉得保险公司是在「鸡蛋里挑骨头」,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反驳。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林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投保前的门诊就诊记录是否构成医疗险免责条款中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林某某在投保前已存在慢性胃炎的就诊记录,属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既往症属于免责范围,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林某某的真实感受是:投保时代理人什么都没问清楚,现在出了事却把几年前的胃炎翻出来当理由,感觉非常冤枉。他一度想放弃,觉得「保险公司那么大,个人怎么可能告得赢」。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投保流程、健康告知问卷、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记录,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既往症」的定义及健康告知事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慢性胃炎是否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事项」。


【法律分析与策略】


第一,抓住「询问告知主义」这一核心原则。律师发现,投保时的电子健康告知问卷中,并未明确询问「慢性胃炎」或「消化系统疾病」,仅笼统询问「是否患有重大疾病」。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保险公司不能以未询问的事项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第二,攻击免责条款的效力。保险条款中关于「既往症」的免责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其内容。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记录,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就「既往症」的定义、范围及法律后果进行弹窗提示或特别说明,也未提供代理人明确说明的证据,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切断「既往症」与本次理赔的因果关系。律师指出,林某某投保前的慢性胃炎门诊记录,与本次胆囊结石手术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亦不属于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的「重大事项」。保险公司将无关的既往门诊记录作为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林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流程截图、保险代理人沟通记录、完整病历资料及医保就诊明细,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回访录音,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逐项询问。同时,律师委托医学专家就慢性胃炎与胆囊结石的关联性出具专业意见,进一步削弱保险公司的主张。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既往症免责」双重理由抗辩,遂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和法律依据,并制定了「以询问告知主义为主、免责条款效力为辅」的诉讼策略。


最终,律师代理林某某向泉州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林某某投保前存在慢性胃炎就诊记录,属于未如实告知,并提交了医保就诊明细作为证据。


泽良律师当庭回应:第一,保险公司的电子健康告知问卷并未询问慢性胃炎或消化系统疾病,投保人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第二,保险公司未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慢性胃炎与本次胆囊结石手术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影响承保的重大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对「既往症」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亦未能证明其就慢性胃炎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故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因果关系不成立的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林某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赔付义务。


林某某收到赔款后感慨:「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把我没弄明白的事一条一条讲清楚了,让我觉得法律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协作团队人数360余人,融合法学、医学、法医学、保险公估等多领域专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医疗险理赔争议,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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