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9
71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莫过于「既往症」与「健康告知」的认定。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人投保前已存在相关就诊记录、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而投保人则认为自身并无隐瞒故意,疾病确诊在投保之后,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能否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所涉疾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既往症」范围。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长期专注此类争议,深知每一份拒赔通知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焦虑与无助。本文以漳州一起医疗险拒赔案为例,还原泽良律师如何从病历细节与投保流程入手,突破「既往症」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漳州人,从事个体经营,平日身体硬朗,极少就医。2022年6月,李某因持续腹痛前往当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结肠恶性肿瘤。这一消息如晴天霹雳,让原本平静的家庭陷入慌乱。好在李某多年前通过朋友介绍,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数百万元,想着万一有大病能有个兜底。确诊后,李某家属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期盼能缓解高昂的治疗费用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一家人如坠冰窟——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经核查,李某在投保前两年内曾有多次门诊就诊记录,其中包含「腹痛待查」「慢性胃炎」等诊断,认为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且本次确诊的结肠恶性肿瘤与投保前症状存在关联,属于医疗险条款中免责的「既往症」情形。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愤怒。他回忆,投保时业务员并未详细询问健康状况,只是让他签了几份文件,自己根本不知道那些门诊记录需要特别说明,更没想到会被保险公司拿来当作拒赔的理由。面对数十万元的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一度想放弃,觉得「保险公司那么大,个人怎么斗得过」。后经亲友提醒,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是否构成医疗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全部病历资料和投保材料,发现三个关键突破口。第一,投保前的门诊记录虽提及「腹痛待查」,但并未确诊任何重大疾病,且「慢性胃炎」与结肠恶性肿瘤在医学上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两者强行关联缺乏依据。第二,投保流程存在瑕疵——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记录显示,健康告知页面为系统默认勾选「否」,业务员未逐项询问,李某也未主动阅读,难以认定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应当证明投保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投保前全部门诊病历原件,并申请医学专家对「慢性胃炎」与「结肠恶性肿瘤」的关联性出具专业意见,同时固定了电子投保操作流程的截图,证明健康告知环节存在系统默认勾选、未强制阅读的情形。针对保险公司可能主张的「既往症」免责条款,泽良律师提前准备了条款解释与提示说明义务的质证方案,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前多次就诊,属于「带病投保」,拒赔立场强硬。泽良律师当庭指出:门诊记录中的「腹痛待查」仅为症状描述,并非确诊疾病,且时间跨度较长,不能据此推定李某明知患有恶性肿瘤;更为关键的是,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问卷设计存在缺陷,业务员未履行询问义务,不能将未告知的不利后果全部归责于投保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既往症」免责条款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一口气,说了一句:「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把病历一页页翻清楚,我可能真的就认栽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医疗险理赔中「既往症」与「健康告知」争议频发,投保时务必如实填写健康状况,理赔被拒后不要轻易放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从病历细节和投保流程中寻找突破口,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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