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9
63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最常援引的拒赔理由之一,就是“既往症未如实告知”。投保人往往觉得委屈:投保时业务员没细问,自己也不是故意隐瞒,怎么一理赔就变成“带病投保”了?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所谓“既往症”与本次就诊的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
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扩大,保险公司不能以笼统的健康询问代替具体、明确的询问,更不能在理赔时才翻出投保人多年前的就诊记录作为拒赔依据。近日,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漳州代理的一起医疗险拒赔案件,正是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最终帮助当事人王某某成功获赔五十八万元医疗保险金。
王某某是漳州某企业的职工,四十出头,平日身体还算硬朗。2022年6月,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保额数百万元,投保时通过手机端操作,健康告知页面弹出多项询问,王某某逐项勾选后完成投保。2023年9月,王某某因持续腹痛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结肠恶性肿瘤,随后住院接受手术及多轮化疗,累计产生医疗费用六十余万元。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仍有五十多万元。
出院后,王某某整理好病历、发票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两年的就诊记录,发现他曾因“慢性胃炎”“肠易激综合征”多次门诊就诊,遂以“投保前存在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王某某感到难以接受。他回忆,投保时健康告知页面并未明确询问“是否患有结肠肿瘤或肠道息肉”等具体疾病,自己勾选的也都是“否”,业务员也没有逐条解释。更让他不解的是,之前看的只是普通肠胃不适,和后来确诊的结肠癌怎么能算同一回事?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王某某经人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否成立,以及王某某投保前的普通门诊就诊记录与本次结肠恶性肿瘤之间是否具有医学上的关联性。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从健康告知的询问方式入手。经仔细核对投保流程录屏及电子投保单,律师发现,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页面虽然列有“消化系统疾病”等概括性选项,但并未就“肠道息肉”“结肠肿瘤”等具体病种进行明确询问,也未对“既往症”的定义和范围作出清晰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以概括性条款询问的,不能据此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其次,律师重点梳理了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病历。病历显示,王某某此前就诊诊断为“慢性胃炎”“功能性消化不良”,医生并未建议其进行肠镜检查,更未发现任何肿瘤迹象。律师随即咨询医学专家,取得专业意见:慢性胃炎与结肠恶性肿瘤在发病机制上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从医学角度看,普通肠胃不适的就诊记录不能等同于“既往症”已明确指向恶性肿瘤。
此外,律师还指导王某某补充收集了投保时的业务员沟通记录、投保页面截图以及后续与保险公司客服的通话录音,进一步固定了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逐项说明的事实。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投保前多次因肠胃问题就诊,属于“带病投保”,且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填写,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泽良律师则当庭指出:健康告知询问必须具体、明确,保险公司以“消化系统疾病”这一概括性表述要求投保人主动告知所有相关病史,实质上是将本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询问义务转嫁给投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王某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并未显示其患有结肠肿瘤或相关癌前病变,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就诊记录与本次确诊疾病之间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关联。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询问,王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且投保前的普通门诊就诊记录与本次结肠恶性肿瘤之间缺乏医学关联性,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医疗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王某某说了一句很朴素的话:“从拒赔到判决,我心里一直悬着,是泽良律师一条一条帮我把道理讲清楚了。”
(本文案例为脱敏创作,仅供参考。如有医疗险拒赔问题,可咨询泽良律师事务所,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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