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9
65 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酒精因素影响」「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等理由拒赔,让本已遭受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意外险的理赔边界究竟在哪里,成为许多当事人最困惑的法律争议。
保险法的核心原则是:免责条款必须明确说明,拒赔理由必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在漳州,一位因意外摔倒致残的当事人就遭遇了保险公司以「强直性脊柱炎病史」为由的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证据策略,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七十一万元。
王某某,漳州人,从事个体运输工作。2024年3月,王某某在日常装卸货物时不慎从车厢摔落,导致脊椎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此前,王某某曾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一百万元。事故发生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一纸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王某某本身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属于「既往症」,且认为摔伤是疾病导致的后果,不属于意外伤害。家属多次沟通无果,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明明是一次意外摔伤,怎么就成了疾病的责任?
走投无路之际,王某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某的摔伤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强直性脊柱炎病史是否构成拒赔的合法理由?
泽良律师迅速展开分析,发现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合同中关于「既往症」的免责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第二,王某某的摔伤有明确的外来、突发、非本意特征,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与强直性脊柱炎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三,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摔伤系疾病直接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事故现场照片、医院急诊记录、伤残鉴定报告,并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回执,确认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同时,律师申请医学专家对王某某的伤情与强直性脊柱炎之间的关联性出具意见,补强了证据链。
诉讼前,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疾病参与度」为由降低赔付比例,遂提前准备了类案判例与医学文献,做好充分应对。最终,律师决定提起诉讼,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的摔伤与其自身疾病有关,应适用免责条款。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条款中的「既往症」免责条款字体未加粗、未单独说明,投保页面亦无弹窗提示,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王某某的摔伤有监控录像和急诊记录证明系突发意外,与疾病无关。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其支付保险金七十一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的家属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全险种,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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