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9
81 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病史为由,主张事故系疾病所致而非意外,从而拒绝赔付。这种争议的核心在于:被保险人的伤残后果,究竟是由外来突发意外直接造成,还是由自身疾病自然发展所致?当保险公司将“既往症”作为万能拒赔理由时,被保险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只有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应承担赔付责任。在漳州,一位因意外摔倒导致三级伤残的当事人李某,就遭遇了保险公司以“强直性脊柱炎病史”为由的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证据固定,在庭前调解阶段突破保险公司防线,助力李某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漳州一名普通工人,常年从事体力劳动。多年前,他曾因腰部不适就医,被诊断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但病情一直控制稳定,未对日常工作生活造成明显影响。2022年,李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一百万元,保险期间一年。
2023年5月的一天,李某在工地作业时不慎从两米高的脚手架上摔落,背部着地,当即感到剧烈疼痛,无法自行起身。工友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胸椎骨折伴脊髓损伤,经过长达半年的治疗和康复,最终仍遗留双下肢肌力严重减退,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过往的病历资料,发现其曾患有强直性脊柱炎,遂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李某的伤残系其自身疾病(强直性脊柱炎)导致骨骼脆弱,摔倒只是诱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面对高额医疗费和终身残疾的现实,李某一家陷入困境。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患有强直性脊柱炎,该疾病会导致脊柱韧带骨化、骨骼脆性增加,李某的胸椎骨折及脊髓损伤主要是疾病因素所致,摔倒并非直接原因,因此不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虽然有过腰疼的毛病,但多年来干活养家毫无问题,这次明明是从架子上摔下来才导致瘫痪,怎么就成了疾病的责任?他一度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后来经工友推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伤残后果,究竟是由意外摔倒这一外来突发事故直接造成,还是由强直性脊柱炎这一自身疾病自然发展所致?保险公司能否以既往病史为由免除赔付责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
第一,抓住近因原则这一关键。律师指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要求探究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本案中,李某的伤残直接源于高处坠落导致的胸椎骨折和脊髓损伤,摔倒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强直性脊柱炎虽然可能影响骨骼质量,但并非导致本次骨折的直接原因,若无摔倒事故,李某的脊柱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损伤。
第二,深入分析保险条款。律师发现,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并未将既往症患者排除在外,亦未约定既往症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中,也没有明确将“因既往疾病导致意外后果加重”列为免赔事项。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内容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补强证据链。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了事发当天的工地监控录像、工友证人证言、急诊病历、手术记录等,证明摔伤事故的真实性和突发性;同时调取了李某近年来的体检记录和强直性脊柱炎就诊病历,证明其病情长期稳定,并未影响正常劳动能力。律师还申请了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说明强直性脊柱炎与本次骨折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强调外来暴力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坚持疾病参与度抗辩,甚至申请重新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多份类似案例的裁判文书,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调解方案,争取在庭前调解中达成合理赔偿。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庭前调解阶段与保险公司展开多轮谈判。律师明确指出,若进入庭审,保险公司关于既往症免责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且可能面临败诉及承担诉讼费的风险。经过反复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按八五折赔付,李某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起初坚持只同意赔付三十万元,理由是李某自身疾病对伤残结果有参与度。泽良律师当即回应:根据近因原则,意外摔倒才是导致李某三级伤残的决定性原因,疾病因素不能成为拒赔理由;且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其拒赔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主持调解时,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够充分,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大幅提高赔付金额,双方以六十八万元达成调解。
李某在拿到调解书后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可能真的就认命了。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救命钱,更让我觉得法律是讲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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