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9
79 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为由主张事故非意外所致,拒绝赔付。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既往病症与本次意外伤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
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只有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才应赔付。若意外摔倒直接造成伤残,即使被保险人存在某些既往病史,只要该病史并非事故发生的近因,保险公司就不得拒赔。本文讲述的正是这样一起案件:在龙岩,一位被保险人因意外摔倒导致三级伤残,保险公司以其“具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最终在庭前调解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李某,龙岩市某企业职工,平时身体健康,但因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平时偶有腰背不适,但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2022年,李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一百万元,保险期间一年。
2023年5月的一天,李某下班回家途中,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路人发现后拨打急救电话,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因摔倒导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虽经手术治疗,仍遗留四肢瘫痪等严重后遗症。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三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李某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遂以“本次事故系因自身疾病导致”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强直性脊柱炎导致其骨骼脆弱,摔倒后更容易发生严重损伤,因此事故的近因是疾病而非意外。
李某家属对此难以接受。他们表示,李某虽然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但平时行动自如,此次摔倒完全是因为雨天路滑的意外因素,与疾病无关。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一家人感到无助和委屈。
经朋友介绍,李某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并查看了相关病历和鉴定报告,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遂接受委托。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强直性脊柱炎病史是否构成意外险拒赔的合理依据?即,本次事故的近因是意外摔倒还是自身疾病?
泽良律师从以下三个关键点进行突破:
第一,明确近因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原理,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本案中,李某因雨天路滑摔倒,摔倒直接导致颈椎骨折和脊髓损伤,这一因果关系链条清晰、直接。强直性脊柱炎虽然可能影响骨骼质量,但并非导致摔倒的原因,也不是导致骨折的直接原因。因此,意外摔倒才是本次事故的近因,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了事发当天的天气记录、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以证明摔倒系雨天路滑所致;同时调取了李某的全部病历资料,并委托医学专家对强直性脊柱炎与本次损伤之间的关联性出具专业意见。专家意见认为,强直性脊柱炎主要累及脊柱关节,而李某的骨折部位为颈椎,且骨折系外力撞击所致,与疾病本身无直接关联。
第三,预判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并提前准备。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经查,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强直性脊柱炎进行明确询问,李某也无隐瞒的故意。此外,律师还准备了类似案例的裁判文书,以证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争议的倾向性意见。
在完成证据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保险公司仍坚持拒赔,但律师充分展示了证据和法律依据,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经过多轮沟通,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保险金六十八万元。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李某家属顺利拿到了赔偿款。虽然调解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但考虑到诉讼周期和执行风险,这一结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李某的妻子在拿到赔偿款后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感谢律师的专业和坚持。”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的情况并不少见。被保险人遭遇此类拒赔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从近因原则、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维护自身权益。
(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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