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1
31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猝死,保险公司却以“主体不适格”“猝死不属于意外”为由拒赔——这到底是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之争,还是理赔环节对法律概念的曲解?当企业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家属究竟有没有资格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个问题,在三明市某企业的一起真实案件中,被推到了法庭上。
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核心在于确认雇主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保险事故是否落入承保范围。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与“谁有权主张保险金”两大焦点,突破保险公司设置的主体资格障碍,最终帮助当事人家属获赔100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三明市某企业的车间主管,日常工作强度较大。2022年5月,李某在值班期间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后被宣告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为心源性猝死。企业此前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企业方面认为李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猝死,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便协助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家属陷入困境。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属于疾病导致的猝死,并非意外伤害,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提出,李某的家属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资格,因此拒绝赔付。面对这一结果,李某的家属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人是在工作岗位上没的,企业也认可是工伤,怎么到了保险公司这里就什么都不算了?
家属一度不知道该如何继续,后来通过当地法律咨询渠道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雇主责任险中,雇员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雇员家属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保险条款、投保单、死亡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并围绕两个关键点展开突破。第一,律师发现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并未明确排除猝死,且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非单纯的意外事故。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针对主体资格问题,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虽以雇主为被保险人,但当雇主对雇员家属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且雇主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时,雇员家属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李某的考勤记录、值班安排表、同事证言、医院抢救记录及死亡证明,并固定了企业已确认李某猝死属于工作期间事故的相关文件。同时,律师向企业调取了投保时的保险条款及投保单,确认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抗辩称,猝死系疾病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且李某家属并非保险合同相对方,无权直接索赔。泽良律师则当庭指出,保险条款并未将猝死明确列为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关于主体资格,律师援引《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最终指向雇主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雇员家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在雇主已认可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界定存在歧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猝死属于明确约定的免责事项,且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李某家属作为雇主责任险项下的赔偿权利人,在雇主已确认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具备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保险金10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又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拿到最终裁定时,李某的家属说了一句:“如果不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直帮我们顶着,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来。”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本文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已作脱敏处理,案情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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