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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疾险肺癌案:泽良律所突破带病投保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10-28      78     

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赔,是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投保人往往认为,只要合同成立、确诊疾病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而保险公司则主张,投保人隐瞒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是否确实“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未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河南的李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李某因确诊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病历资料、分析投保流程、锁定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关键事实,最终在庭前促成调解,助力李某快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河南某市的一名普通职员,年近五十,平时身体并无明显不适。2022年初,李某在朋友的推荐下,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过程中,李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了电子健康告知问卷,对于问卷中列明的疾病和症状,李某均选择了“否”。保险合同于投保次日生效,李某也按期缴纳了保费。


2023年5月,李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当地医院检查,经CT和病理活检,被确诊为左肺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和家人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在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想起自己购买的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这笔保险金能够缓解高昂的医疗费用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李某始料未及。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曾在该市某医院有过一次门诊就诊记录,就诊科室为呼吸内科,主诉为“咳嗽两周”。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李某在投保时已经存在咳嗽症状并就医,但在健康告知中未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因此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决定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保险金。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解释说,投保当天的就诊只是普通的感冒咳嗽,医生当时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开具了一些止咳药物,并没有发现任何严重疾病。李某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而且咳嗽与后来确诊的肺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更让李某不解的是,保险公司在得知就诊记录后,没有给他任何解释和补充说明的机会,直接作出了拒赔决定。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某多次沟通无果,感到孤立无援。经朋友介绍,李某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泽良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以及李某未告知的“咳嗽就诊”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了以下工作:


首先,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和用药记录,确认就诊诊断仅为“上呼吸道感染”,并未涉及肺部结节、肿瘤等重大疾病线索。同时,律师还调取了李某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发现各项指标均正常,没有肺部疾病的既往病史。这些证据表明,李某在投保时并不知晓自己患有肺癌,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隐瞒。


其次,律师仔细研究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和健康告知问卷。律师发现,该保险公司的电子投保系统在设计上存在缺陷:健康告知问卷中的问题表述较为笼统,且系统未设置强制阅读和逐项确认的环节,投保人很容易在快速点击中完成投保。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健康告知事项向李某履行了明确的询问和提示义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询问。


再次,律师重点审查了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节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2023年6月收到理赔申请后,于2023年8月才发出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其间已超过三十日。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其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在诉讼策略上,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围绕“带病投保”展开抗辩,并可能申请调取更多李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完整的病历资料和体检报告,并申请了医学专家的辅助分析,以证明李某投保前的咳嗽症状与肺癌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同时,律师还就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瑕疵准备了证据,以削弱保险公司关于“已履行询问义务”的主张。


2023年10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河南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八十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在投保当天有就诊记录,未如实告知咳嗽症状,属于带病投保,拒绝赔付。泽良律师则指出:第一,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与肺癌无直接关联,李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第二,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设计笼统,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询问义务;第三,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事由后超过三十日才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权已消灭,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主要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解除行为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顺利拿到了保险金。


拿到保险金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解决了我的治疗费用,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协作团队人数360+,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覆盖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雇主险等多个险种。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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