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成都医疗险案: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症拒赔,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28      73     

医疗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但何为既往症、投保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往往成为争议核心。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规则,意味着投保人只需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而非主动披露所有病史。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成都一位医疗险被拒赔的当事人,通过精准锁定“既往症”条款的适用边界,成功打破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最终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李某,成都某企业职员,四十出头,平日工作繁忙,身体偶有不适也未太在意。2021年初,李某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医生建议定期复查,未作进一步治疗。同年6月,李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投保页面健康告知栏中,对“甲状腺结节”一项,李某根据当时理解勾选了“否”。


2022年9月,李某因颈部不适就医,确诊为甲状腺癌。经过手术及后续治疗,李某累计支出医疗费用十余万元。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却收到一纸拒赔通知,理由是李某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结节,属于“既往症”,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解除合同并拒赔。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并未有人明确询问甲状腺结节的情况,自己也只是按照页面提示勾选,并非故意隐瞒;况且结节并非癌症,怎能算作“既往症”?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一度不知所措。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医疗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以及李某在投保时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体检已发现甲状腺结节,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符合“既往症”定义;且健康告知中明确询问了甲状腺疾病,李某勾选“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三个关键突破口:第一,健康告知页面虽询问了“甲状腺结节”,但并未对结节的性质、大小、是否需治疗等作进一步说明,李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对结节是否属于“疾病”存在认知局限;第二,保险合同对“既往症”的定义模糊,未明确将良性结节纳入其中,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第三,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李某的未告知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围绕上述突破口,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前后的体检报告、投保页面截图、理赔拒赔通知书等证据,并申请调取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记录。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带病投保”为由抗辩,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并非必然因果关系,且李某投保时结节性质未明,不属于“既往症”范畴。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立场,强调李某未如实告知。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过于笼统,未对结节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询问,李某的勾选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且保险合同成立已满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李某对甲状腺结节属于“既往症”有明确认知,且健康告知询问不具体,李某不构成未如实告知;同时,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解除权已消灭。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理清这些条款,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谢谢你们让我相信,法律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涵盖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模式减轻当事人负担。如遇保险拒赔困扰,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获取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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