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8
69 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病史为由主张免责,是最常见的拒赔理由之一。这类争议的核心往往在于:既往病史与本次意外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当被保险人因意外摔倒致残,保险公司却翻出多年前的病历拒赔时,普通家庭往往陷入无助。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告诉我们,只有承保风险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才应承担赔付责任。在永安,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意外险拒赔纠纷:被保险人意外摔倒导致三级伤残,保险公司以其具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庭前调解,最终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永安某企业职工,年近五十,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多年前,李某曾因强直性脊柱炎就诊,但病情一直控制稳定,日常生活与工作均未受明显影响。2022年,李某所在企业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包括意外伤残责任。
2023年的一天,李某在下班途中不慎摔倒,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路人拨打急救电话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因摔倒导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虽经手术治疗,仍遗留四肢运动功能障碍。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三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调取李某既往病历后,发现其曾患有强直性脊柱炎,遂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属于既往症,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强直性脊柱炎病史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李某的伤残后果与其自身疾病存在关联,不应全额赔付。
李某家属感到十分委屈:摔倒是一次突发的意外,与多年前的疾病毫无关系,保险公司怎么能用旧病历推卸责任?一家人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后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强直性脊柱炎病史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以及本次意外摔倒与伤残后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了几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明确近因原则的适用。律师指出,意外险的赔付应以意外事故为近因。李某本次伤残的直接原因是摔倒导致的颈椎骨折和脊髓损伤,而非强直性脊柱炎本身。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疾病,李某多年病情稳定,并未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既往病史与本次意外事故混为一谈,违背了近因原则。
第二,审查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发现,保险条款中关于既往症免责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第三,补强因果关系证据。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了李某近年来强直性脊柱炎的复诊记录,证明病情稳定、未影响正常生活;同时调取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和急救记录,固定了摔倒时间、地点及伤情成因。此外,律师还申请了司法鉴定,明确伤残后果与本次摔倒的直接关联性。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坚持既往症抗辩,并可能申请对伤残与自身疾病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论证强直性脊柱炎与脊髓损伤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并做好了庭审对抗的准备。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仍坚持拒赔立场,并主张李某的伤残系自身疾病与意外共同作用所致。我方则围绕近因原则和免责条款效力展开反驳,强调意外摔倒才是导致伤残的直接原因,且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在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中,法官结合双方证据,向保险公司释明:既往症免责条款的适用应以疾病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且保险公司需证明已尽提示说明义务。面对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调解。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意外伤残保险金六十八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赔款如期到账。
李某的妻子在收到赔款后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让我们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全险种拒赔纠纷。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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