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8
66 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意外”“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症”为由拒赔,是实践中极为常见的争议。许多投保人认为,只要发生了突发死亡,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但保险公司往往援引免责条款或健康告知义务进行抗辩。那么,当意外险拒赔发生时,家属究竟能否获得赔偿?关键在于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近因原则的运用。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指出,意外险的理赔争议并非无解,核心在于厘清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边界。本文将通过一起发生在广州的意外险猝死拒赔案,还原泽良律师如何突破保险公司设置的“既往症”与“非意外”双重抗辩,最终帮助家属获赔八十五万元保险金。
一、案情还原
当事人李某,广州某公司职员,四十余岁,平素身体健康。2022年6月,李某所在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一百万元,保险期间一年。2023年3月某日晚,李某在加班后回家途中突然倒地,经路人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李某家属在处理后事时,想起公司曾为员工投保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死亡原因为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意外险“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素;同时,保险公司调取李某医保记录发现其曾因“高血压”就诊,认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据此拒绝赔付。
家属对此难以接受。李某生前从未因高血压住院治疗,平日工作生活正常,此次突然离世已令家庭陷入巨大悲痛,保险公司的拒赔更让家属感到无助与不公。经朋友介绍,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告知”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保险公司主张:第一,猝死系因潜在疾病导致,不属于意外伤害;第二,李某投保前存在高血压就诊记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家属则认为,李某死亡突然,事前毫无征兆,且公司统一投保时并未要求员工提供详细病史,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未进行询问,如今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有失公平。
泽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为:意外险中猝死是否当然免责,以及投保人是否因未告知高血压就诊记录而构成重大过失未告知。
三、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针对保险公司的两项抗辩,制定了层层递进的突破策略。
关键突破点一:猝死不等于疾病死亡,保险条款未明确将猝死排除在意外责任之外。
律师审查保险条款发现,该团体意外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但并未明确将“猝死”列入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猝死虽在医学上多与潜在疾病相关,但本案中李某死亡突然、无先兆,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且保险条款并未将猝死明确列为免责事项,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当然拒赔。
关键突破点二:保险公司未就既往症进行询问,不能以未告知为由拒赔。
律师调取投保材料发现,该团体意外险投保时,保险公司仅要求投保人填写员工人数及职业类别,并未就员工健康状况进行询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询问高血压病史,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此外,李某的高血压就诊记录仅为门诊开药,未住院治疗,对承保风险并无实质性影响,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缺乏依据。
关键突破点三:近因原则下,猝死作为死亡方式,不因潜在疾病而否定意外属性。
律师进一步指出,意外险理赔应适用近因原则。本案中,李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但导致猝死的直接诱因是连续加班后的过度劳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若主张免责,应就猝死系纯粹疾病导致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仅凭死亡证明记载即拒赔,证据不足。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李某生前的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同事证言,证明李某死亡前连续多日加班,身体处于疲劳状态;同时调取医院急诊病历,显示李某送医时已无生命体征,死亡过程突发且迅速。此外,律师还申请调取投保时保险公司向公司经办人发送的投保须知邮件,证明保险公司未进行健康询问。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坚持“猝死非意外”的立场,并可能补充提交李某高血压就诊的完整病历,试图证明疾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高血压并非必然导致猝死,且李某死亡前无任何疾病发作症状,进一步削弱保险公司的因果关系主张。
最终,律师代理家属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意外险保险金一百万元及利息。
四、办案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未告知高血压是否影响承保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死亡证明记载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死亡,不符合意外险理赔条件;且李某投保前有高血压就诊记录,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泽良律师回应:保险条款未将猝死列为免责事项,根据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询问健康状况,不能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李某猝死系连续加班诱发,符合意外伤害的突发性、非本意性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条款未明确将猝死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疾病为由拒赔,依据不足;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就健康事项进行询问,投保人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过错;结合李某加班记录及死亡经过,其猝死具有突发性和非本意性,属于意外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保险金八十五万元。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五、结尾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家属对泽良律师说:“如果不是你们认真查了投保材料,我们根本不知道保险公司连健康询问都没做,这个结果让我们一家老小有了着落。”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提示:意外险拒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常以猝死非意外、既往症未告知等理由抗辩,但保险条款的解释、询问义务的履行、近因原则的适用,都是可以突破的关键点。如遇类似拒赔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