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8
33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猝死,保险公司却以“主体不适格”“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这究竟是保险合同的合理解释,还是对受益人权利的粗暴否定?在雇主责任险理赔纠纷中,此类争议屡见不鲜,许多家庭在失去亲人的同时,还要面对保险公司的冷冰冰的拒赔通知。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主张,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原则。在甘肃兰州,一起雇主责任险猝死拒赔案,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突破“主体不适格”与“猝死非意外”的双重抗辩,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当事人王某某,系甘肃兰州某企业职工,从事设备维护工作。该企业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一百万元。
2022年11月,王某某在连续工作数小时后,于工作场所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王某某的突然离世,给其家庭带来沉重打击,其配偶李某及子女在料理后事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是拒赔。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的死亡属于猝死,而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意外事故”;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王某某的继承人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具备主张保险金的原告主体资格。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立场十分明确:一是“主体不适格”,认为保险金请求权应由企业行使,家属无权直接索赔;二是“猝死非意外”,认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不符合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条件。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认为,丈夫是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企业投保就是为了防范这种风险,保险公司却用各种理由推脱,让家属在悲痛之余还要承受漫长的维权煎熬。
经人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审查材料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明显法律漏洞,遂接受委托,代理本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继承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保险金,以及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分析,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当被保险人(企业)对员工死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金请求权即产生。企业怠于行使权利时,受害员工家属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中,企业已出具书面说明,认可家属的索赔权利,且家属作为受害方,与保险金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主体资格不容否定。
第二,关于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律师仔细查阅保单条款后发现,保险合同并未明确将猝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且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免责条款未生效,保险公司不得据此拒赔。
第三,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律师结合医学证据指出,王某某的猝死发生在连续高强度工作之后,工作劳累与猝死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割裂。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死亡证明、抢救记录、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权益转让文件,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记录,以证明其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在诉讼中坚持“猝死免责”和“主体不适格”两项抗辩,并可能申请追加企业为第三人以混淆视线。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和保险法理论依据,制定了周密的庭审方案。
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办案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个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继承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起诉;且猝死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泽良律师回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企业已明确认可家属的索赔权,且家属作为受害方,依法享有直接请求权。关于猝死问题,保险条款并未将猝死列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不予支持;涉案保险条款未明确排除猝死责任,且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又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结尾】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理赔款,更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覆盖雇主责任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等多个险种。如遇保险拒赔困扰,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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