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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车险肇事逃逸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免责条款抗辩,助力获赔一百零八万元
2026-10-28      52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驾驶人肇事逃逸为由拒绝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类拒赔是否必然成立?当逃逸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时,被保险人还能否获得保险保障?这不仅是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更关乎事故受害者家庭的生计与希望。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并非保险公司单方说了算,保险公司须对免责事由的成立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广西南宁,一起车险肇事逃逸拒赔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突破保险公司设置的免责抗辩,助力当事人获赔一百零八万元。


李某是广西南宁的一名个体货运司机,长期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承接运输业务。2023年5月,李某为其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一百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李某作出明确说明,电子投保流程中亦未设置强制阅读或单独确认环节。


2023年11月的一天傍晚,李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南宁市某路段时,因雨天路滑、视线不佳,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某重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因惊慌驾车驶离现场,次日上午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以交通肇事逃逸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死者王某某的家属向李某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赔偿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仅同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十八万元。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感到既懊悔又无助。他承认自己驶离现场的行为确有不当,但当时是因为害怕被打才离开,并非为了逃避责任,而且第二天一早就去投案了。死者家属的索赔压得他喘不过气,保险公司的拒赔更是让他觉得走投无路。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肇事逃逸免赔”的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符合保险条款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第一,聚焦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单中,免责条款虽以加粗字体显示,但投保流程中并未设置弹窗提示、强制阅读或单独勾选确认环节,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就“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向李某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深入剖析逃逸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指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雨天路滑、李某未保持安全距离,而非逃逸行为本身。李某驶离现场时,事故已经发生,损害结果已经确定。逃逸行为并未导致损失扩大,也未妨碍对事故原因的查明,因为李某次日上午即主动投案,交警部门亦作出了责任认定。因此,逃逸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扩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第三,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流程截图、保单原件及保险条款,证明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收集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投案记录、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驶离现场的主观心态及事后主动投案的事实,补强了因果关系抗辩的证据链。


第四,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逃逸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及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论证即便逃逸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仍须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生效。


在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南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一百零八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免责条款的效力及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肇事逃逸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只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无需明确说明,且李某逃逸事实清楚,免责条款当然适用。


泽良律师回应指出,首先,保险公司将“肇事逃逸”作为免责条款,其性质并非单纯重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是设定了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免赔条件,保险公司仍需就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电子投保流程没有任何明确说明的痕迹,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其次,逃逸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李某驶离现场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以逃逸为由一概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流程中,虽然免责条款以加粗字体显示,但未设置强制阅读、单独确认等环节,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李某驶离现场的行为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但事故发生时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李某次日上午主动投案,并未导致损失扩大或妨碍事故查明,逃逸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扩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李某保险金一百零八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李某收到赔款后,对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的专业与尽责表达了由衷的感谢:“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是你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如遇保险拒赔难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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