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8
96 买过重疾险的人大多有一个朴素的认识: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但现实中,保险公司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让被保险人陷入无助。甲状腺癌是近年高发疾病,也是重疾险拒赔纠纷的高发领域。当“未如实告知”成为拒赔理由时,被保险人究竟该如何应对?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扩大,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和合同解除权同样受到法律严格限制。本案中,山东济宁的李某确诊甲状腺癌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三十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济宁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四十出头,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几年前,她在当地一名保险代理人的推荐下,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三十万元。投保时,代理人只简单询问了“有没有住过院、有没有得过重大疾病”,李某均回答没有。代理人便代为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李某在投保单上签了字。此后几年,李某一直按时缴纳保费,从未拖欠。
2024年初,李某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进一步检查后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确诊后,她很快接受了手术治疗,恢复情况尚可。出院后,李某整理好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调取了她投保前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她在投保前一年曾因“甲状腺结节”门诊就诊过,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作出拒赔决定,并通知解除合同。
收到拒赔通知后,李某既委屈又无助。她觉得投保时代理人根本没有详细询问,自己也不是故意隐瞒,而且当时甲状腺结节只是门诊检查,医生也没说有多严重。她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强硬,坚持拒赔。李某一度想放弃,后来通过朋友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保险拒赔案件,便联系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未告知甲状腺结节门诊就诊史,是否构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赔的合法理由。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前已有甲状腺结节就诊记录,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重点核查了投保过程、健康告知问卷内容以及李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律师发现,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甲状腺疾病的询问并不具体,仅笼统询问“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或结节”,而代理人并未就该项向李某逐项说明和询问。此外,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显示,医生建议定期复查,并未确诊为甲状腺癌,结节性质尚不明确。
针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律师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第一步,审查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范围。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保险人询问笼统、未明确说明的,投保人未告知不构成重大过失。本案中,问卷对甲状腺结节的询问缺乏具体指向,代理人亦未进行明确说明,李某未告知门诊记录,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二步,论证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投保前的结节就诊记录并不等同于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据此解除合同。第三步,固定投保过程证据。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与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投保时代理人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项询问,且存在代填问卷的情况。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和“带病投保”作为主要抗辩,提前准备了类案裁判观点和医学专家意见,证明甲状腺结节在人群中高发,且从结节到癌变存在不确定性,不能简单等同于带病投保。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未告知事项是否影响承保”展开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故意隐瞒就诊史,律师则指出,健康告知问卷由代理人代填,代理人未就甲状腺相关事项进行具体询问和说明,李某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签字,不存在故意隐瞒。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甲状腺结节的询问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三十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对我后续的治疗和家庭生活太重要了。”
保险拒赔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医学和合同争议,普通消费者很难独自应对。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全国保险拒赔,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办理案件,如遇类似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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