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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重疾险甲状腺癌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五十余万元
2026-10-28      70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尤其是甲状腺癌这类高发疾病,许多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意识到某些体检指标的异常需要告知,直到确诊申请理赔时,才被保险公司翻出多年前的体检记录,进而主张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未告知的事项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济宁市民王某某因甲状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未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论证,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余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济宁一家民营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四十岁出头,平时工作压力大,但身体一直还算硬朗。2019年春天,她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推荐下,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投保时,业务员只简单询问了几句健康状况,王某某自述没有住过院、没有做过大手术,业务员便指导她填写了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关于“甲状腺结节、甲状腺功能异常”等项目均勾选了“否”。


2022年秋天,王某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甲状腺右叶有一个低回声结节,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随后她在济宁市某医院进行了穿刺活检,病理报告显示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同年十月,王某某在医院接受了甲状腺癌根治手术,术后恢复良好,但需要长期服用甲状腺素片并定期复查。


出院后,王某某整理好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她原本以为,甲状腺癌属于恶性肿瘤,符合重疾险的赔付条件,理赔应该顺理成章。然而,两个月后等来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在通知书中写道:经调查,王某某在2018年的一次体检中已发现“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事项足以影响公司承保决定,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回忆说,2018年那次体检是单位统一组织的,报告发下来后她只看了结论页,上面写着“甲状腺结节,建议定期复查”,她以为结节很常见,身边不少同事都有,根本没当回事。投保时业务员也没有逐项询问,她并非故意隐瞒。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三年多,保险公司现在才拿几年前的一次体检说事,而且确诊的甲状腺癌与当初的结节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保险公司只字未提。


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判断本案有两个关键突破口:一是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二是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是否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未告知结节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制定了办案策略。首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2018年的体检报告原件、2019年的投保单复印件、历年的续期保费缴纳记录以及本次确诊甲状腺癌的全部病历资料。律师发现,体检报告上虽然记载了“甲状腺结节”,但并未建议进一步检查或治疗,仅提示“定期复查”,且结节分类为TI-RADS 3类,良性可能性较大。其次,律师协助王某某调取了投保时的电话回访录音,录音中保险公司客服仅询问了“是否亲笔签名”“是否了解保险责任”等问题,并未就甲状腺结节事项进行补充询问。


在证据固定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向保险公司发出了律师函,明确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合同成立于2019年3月,王某某于2022年10月确诊并申请理赔,已超过两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甲状腺结节进行明确询问,业务员也未逐项说明,不能认定王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此外,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属于良性可能性较高的发现,与甲状腺癌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未告知该事项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保险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态度有所松动,但仍坚持认为王某某未告知体检异常属于重大过失,只愿意通融赔付十万元。泽良律师随即代理王某某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和“未告知事项的重要性”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甲状腺结节病史,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泽良律师则指出,王某某在投保时并未被明确询问甲状腺结节事项,且体检报告仅提示“定期复查”,未建议治疗,王某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难以判断该结节属于需要告知的重要事实。更重要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已逾两年,保险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体检异常的情况下,未在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支持。关于未告知事项是否影响承保决定,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认为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并非确诊性疾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若知晓该结节即会拒绝承保或提高费率。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她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保险公司拿几年前的一张体检报告就把我打发了,是律师帮我一点点把道理讲清楚,让我觉得法律是讲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并非所有未告知事项都能成为拒赔的合法理由。投保人遇到此类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重点审查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以及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切勿轻易放弃理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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