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8
100 体检报告上的一行“甲状腺结节”,在投保时究竟该不该说?说了,可能被拒保;没说,日后理赔时保险公司动辄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这是重疾险理赔中最常见、也最让投保人感到无助的法律争议:健康告知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保险公司能否一句“你隐瞒了”就免除赔付责任?
我国保险法确立的规则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明确询问的范围为限,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须主动告知;同时,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受两年不可抗辩期间与因果关系原则的限制。本案中,成都的李某因甲状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被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从询问范围、因果关系与不可抗辩期间三个维度切入,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五十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成都市一名中学教师,四十出头,工作稳定,家庭和睦。2019年,她在成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五十万元,投保时按业务员指引逐项填写健康告知问卷,对问卷所列问题均如实作答。问卷中并未就甲状腺结节或甲状腺相关疾病单独询问,李某也未多想,顺利承保。
此后数年,李某按期缴纳保费,从未间断。2023年底,她在单位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形态异常,进一步穿刺检查后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随即在成都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李某整理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重疾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是拒赔。其调取李某投保前的体检记录,发现早在投保前一年,李某的体检报告中已提示“甲状腺结节”,遂以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作出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的通知。
争议焦点由此形成。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明知体检报告有甲状腺结节却未在投保时告知,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李某则感到委屈:投保时业务员并未逐项询问甲状腺问题,问卷里也没有相关选项,自己并非刻意隐瞒,况且结节与癌症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保险公司从未说清。她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经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
本案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投保人未告知体检提示的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保险法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三个关键点展开分析。第一,核查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范围。律师调取投保时的电子问卷及业务员沟通记录,发现问卷仅笼统询问“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并未明确询问“甲状腺结节”或体检异常提示,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人未明确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须主动告知,这是突破拒赔的第一道缺口。第二,审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结合医学资料指出,甲状腺结节属于常见体征,与甲状腺癌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即便存在告知瑕疵,也不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据此解除合同缺乏依据。第三,援引不可抗辩期间规则。本案合同成立已满两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截图、业务员沟通记录、历年体检报告、住院病历、病理诊断报告及保费缴纳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重点证明保险公司询问范围有限、李某不存在故意隐瞒。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重大过失”为由抗辩,提前准备了结节与癌症因果关系的医学说明及同类司法裁判观点。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疾险保险金五十万元。庭审中,双方围绕告知义务范围与合同解除权展开交锋。保险公司坚持李某未告知体检异常构成重大过失;我方则指出,问卷未就甲状腺结节明确询问,且合同成立已逾两年,保险人解除权已消灭,依法应当赔付。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询问范围未涵盖甲状腺结节,李某不构成未如实告知,且保险人解除权因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间而消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五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理赔款那天,李某对律师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认了这笔拒赔,是你们让我知道,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也是有边界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覆盖带病投保、等待期出险、健康告知争议、既往症等各类拒赔情形。如遇保险拒赔难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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