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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重疾险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28      102     

投保时一句“身体挺好”的随口回答,两年后竟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这是重疾险理赔中最常见的法律争议之一: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正是围绕这一“不可抗辩条款”与“健康告知边界”展开的典型交锋。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成都代理的一起重疾险甲状腺癌拒赔案中,突破保险公司“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抗辩,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


李某,四十岁出头,在成都市经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常年奔波,身体一向自认不错。二零一九年,他在一位保险代理人的推荐下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轻症及豁免责任。投保时,代理人询问其健康状况,李某回忆自己曾因颈部不适做过一次甲状腺超声检查,但当时医生只说“有个小结节,定期观察就行”,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也未住院治疗。李某觉得这算不上什么病,便在健康告知栏中勾选了“否”,顺利承保。


此后两年,李某按时缴纳保费,合同持续有效。二零二一年秋,李某在年度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形态异常,进一步穿刺活检后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随即在成都某三甲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李某整理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


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是拒赔。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投保前两年的就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曾做过甲状腺超声检查,报告显示“甲状腺结节伴钙化”,于是以“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相关异常,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的决定,并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自己根本不知道结节就是癌前病变,医生也没说过需要治疗,怎么就成了“带病投保”?更让他不解的是,合同都履行两年多了,保险公司说解除就解除?他一度想放弃,觉得保险公司有就诊记录在手,自己肯定说不过。经朋友提醒,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并正式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就诊记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是否合法?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事实,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健康告知的询问边界问题。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流程记录及健康告知问卷,发现问卷中关于甲状腺疾病的询问为“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癌、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等疾病”,并未明确询问“甲状腺结节”或“超声检查异常”。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李某所患结节并非问卷明确列举的疾病,其勾选“否”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律师指出,保险合同成立于二零一九年,保险公司于二零二一年才作出解除决定,已超过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除斥期间。即便投保人存在告知瑕疵,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也已消灭,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第三,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学认知问题。律师联合医学专家对投保前超声报告进行专业分析,认为当时的结节描述为良性倾向,未见恶性征象,医生建议定期复查属于常规随访,不能据此推定李某投保时已明知患有恶性肿瘤或存在高度患癌风险。保险公司将“结节”直接等同于“带病投保”,缺乏医学依据。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全部电子投保记录、代理人沟通记录、投保前两年的完整体检及就诊病历、术后病理报告等材料,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用以证明即使保险公司知晓结节情况,按常规核保也仅可能作出除外承保或加费承保,而非直接拒保,从而削弱“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因果关系。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李某系“故意隐瞒”,并强调结节与甲状腺癌的关联性。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并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投保人从事商贸经营、文化程度较高、应当知道结节风险”等论点,准备了反驳预案。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庭审中,双方围绕健康告知范围和不可抗辩条款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前已有甲状腺结节就诊记录,属于“明知保险事故可能发生”而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我方回应:健康告知问卷未就甲状腺结节进行明确询问,李某不负主动告知义务;且合同成立已逾二年,保险公司解除权已消灭。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问卷中未明确询问甲状腺结节,李某的告知义务范围有限;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二年后作出解除决定,不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医学分析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八万元,合计五十八万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说:“当初真以为保险公司有记录在手,我肯定输了。是泽良的律师一条一条帮我把道理讲清楚,才知道法律是站在我这边的。”


保险拒赔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与法律的双重专业判断,投保人切勿因一纸拒赔通知就轻易放弃。如遇类似重疾险拒赔问题,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 0592-5973521 获取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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