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8
108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莫过于「未如实告知」——投保时的一个检查结节、一次门诊记录,往往在确诊重疾后被保险公司拿来当作拒赔的理由。成都的李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确诊甲状腺癌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结节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扩大,保险人需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且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从询问范围、因果关系和解除权时效三个维度切入,最终帮助李某获赔三十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成都市一名普通公司职员,平时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疾病史。2021年,她在体检中查出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医生建议定期复查,未进行任何治疗。2022年6月,李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三十万元。投保时,代理人询问其是否有「恶性肿瘤、结节、肿块」等疾病,李某想到体检报告上写的是「结节」,便口头告知了代理人自己曾有甲状腺结节,代理人表示「没事,不用填」。李某信以为真,在健康告知栏全部勾选了「否」。
2023年8月,李某因颈部不适就医,经穿刺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随即住院接受手术。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令她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调取了她的体检记录,发现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随即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作出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的通知。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明明口头告诉过代理人,是代理人说不用填,怎么就成了「故意隐瞒」?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她多次沟通无果,一度想要放弃。后经朋友介绍,她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未在健康告知栏填写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已查出甲状腺结节,属于健康告知中明确询问的「结节」事项,但其未如实填写,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故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李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将结节情况口头告知代理人,是代理人误导其无需填写,不存在故意隐瞒;且甲状腺结节并非必然发展为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一概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
第一,锁定「询问告知」边界。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记录和代理人询问话术,发现健康告知栏虽列有「结节」选项,但代理人并未逐项询问,而是直接让李某勾选「否」。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需证明其已明确询问且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本案中,代理人未实际询问,李某的口头告知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故意隐瞒。
第二,切断「未告知」与「承保决定」的因果关系。律师委托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说明TI-RADS 3类甲状腺结节恶性风险较低,通常不影响重疾险的标准承保;且李某确诊的甲状腺乳头状癌属于低危型,与结节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若知晓结节情况即会拒保或加费,其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审查解除权行使时效。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早在2022年12月的一次保全审核中已接触到李某的体检资料,但直至2023年9月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已超过《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解除权行使期限。据此,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已消灭,不得再以未告知为由拒赔。
在证据准备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微信聊天记录、代理人证言、体检报告原件、保全审核记录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的内部核保规则,以证明甲状腺结节并非必然拒保事项。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交了健康告知问卷和核保规则。泽良律师当庭指出:问卷虽列有结节选项,但代理人未履行明确说明和逐项询问义务,且李某已口头告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询问的具体过程;同时,保险公司在已知体检资料后超过三十日才解除合同,解除权已过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甲状腺结节事项进行明确询问,李某的口头告知行为表明其并无隐瞒故意;且保险公司在2022年12月已获取体检资料,直至2023年9月才行使解除权,已超过法定三十日期限,解除权消灭。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决其向李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三十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认了。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理赔款,更让我明白,保险合同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了算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投保时如遇到代理人诱导填写健康告知,务必保留沟通记录;若因未如实告知被拒赔,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从询问范围、因果关系和解除权时效等角度维护自身权益。
(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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