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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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建筑公司员工老陈,是一名经验丰富的电焊工。2024年3月,公司将他派往援建某非洲国家的公路项目。2025年7月,老陈在施工现场进行高空焊接时,脚手架突然坍塌,他从8米高处坠落,头部着地,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司在当地处理了善后,但拒绝为家属申报工伤,理由是“境外工作,适用当地法律,不归中国管”。
公司推诿:境外事故不算工伤
老陈妻子从福州跑到公司总部,公司人事经理说:“他在非洲出的事,当地法律管,跟我们没关系。公司已经给了5万元慰问金,这事就了了。”老陈妻子跑了两个月,公司始终不松口。她找到泽良(福州)律师事务所时,哭得说不出话。
明确法律适用:中国员工境外工作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
泽良工伤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国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的中国籍员工,其劳动关系仍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境外事故不影响工伤认定。
律师立即指导家属收集证据: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外派任务)、外派通知书、境外项目工作证、公司为老陈购买的境外意外险保单、当地警方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需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同样需认证)、同事证人证言(事发时在场的工友)。同时向商务部门调取该援外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证明公司为合法外派单位。
跨越国界取证,突破程序障碍
取证过程极为艰难。泽良律师通过福建省商务厅联系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协助对当地警方报告和死亡证明进行认证。同时,律师通过国际快递将认证文件寄回国内,整个过程耗时两个月。2025年9月,全部证据准备就绪。
工伤认定与工亡待遇计算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向福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辩称“境外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律师援引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九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本案中,该公司未为老陈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故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有效。
人社部门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因公司未为老陈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亡待遇由公司承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8万元)、丧葬补助金(4.8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老陈妻子无工作,儿子刚上大学,一次性折算约20万元),合计约133万元。
劳动仲裁阶段,公司起初仍以“境外管辖”推诿。泽良律师当庭出示工伤认定书、使领馆认证文件、劳动合同,完整证据链证明公司法定责任。2025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130万元。
老陈妻子拿到赔偿款后说:“他在异国他乡没回来,但中国的法律没有忘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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