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好心借卡,竟成“犯罪嫌疑人”
2024年8月,泉州某工厂技术员李某(化名)经老乡介绍,将自己的一张闲置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过账”,约定报酬2000元。李某原以为只是普通转账,不料该卡在一天内流入资金35万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赃款12万元。次日,李某在工厂车间被公安机关带走,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
绝境:家人不懂法,以为“只是配合调查”
李某妻子起初以为只是配合调查,直到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才慌了神。她匆匆咨询了几位律师,得到的答复多是:“掩隐罪流水35万,已经达到入罪标准,而且出借银行卡属于推定明知,批捕概率很大。”李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孩子刚上初中,如果批捕判刑,家庭将失去收入来源。
介入:泽良刑事律师发现“明知”证据薄弱
泽良律师在刑拘第12天接受委托,立即前往泉州市看守所会见李某。通过详细询问,张律师了解到:李某出借银行卡时,对方谎称是“外贸公司走账需要”,李某还查看了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事后证实系伪造)。张律师认为,李某作为一名普通工厂工人,不具备识别复杂金融犯罪的能力,其主观上并不明知是犯罪所得。
攻坚:多维度论证社会危险性与主观恶性
泽良律师在审查批捕期限内向检察院提交如下辩护意见:
主观明知存疑:李某有正当职业,出借银行卡时间极短(仅1天),获利极低,不符合职业洗钱人员的典型特征。
被欺骗情节:对方提供了伪造的营业执照,李某确实陷入错误认识。
无社会危险性:李某系初犯,有固定住所,家属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不存在串供、逃跑风险。
结果: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主观明知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且社会危险性较低,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李某在羁押第20天被释放,得以继续工作。
律师手记:掩隐罪的核心是“明知”而非“流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打击对象应是职业洗钱人员和明知故犯的协助者,而非被欺骗的普通人。”张有为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312条及司法实践,主观明知的认定必须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情况、获利程度等综合判断。泽良刑事团队依托厦门总部及泉州分所,深度熟悉闽南地区司法环境,能够在审查批捕阶段精准出击,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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