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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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化名)是漳州某民营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因市场环境恶化,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金额较大被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公账被冻结,为保障员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黄某使用个人账户支出了较大金额。供应商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4月黄某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
泽良刑事团队阅卷后发现,黄某从个人账户支出的款项均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税费和维持公司基本运营,没有任何一笔流入黄某个人或家属账户。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行为人具有执行能力为前提。团队据此提出两大辩护方向:
其一,主观上不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故意。黄某支出款项均用于维持企业存续所必需的员工工资、税费和基本经营开支,并非为逃避执行而隐藏、转移财产,不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其二,积极促成执行和解。黄某及其家属愿意与供应商协商履行方案,客观上不具有继续危害债权实现的情形。
团队双管齐下:一是促成执行和解,多次组织黄某家属与供应商谈判,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供应商出具谅解书;二是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保护民营经济角度论证黄某转移资金系维持企业生存和员工生计的必要经营安排,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依法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企业得以继续经营,员工就业得以保障。
拒执案件应严格区分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与维持企业必要生产经营支出的行为,结合主观故意、资金去向、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泽良刑事团队长期深耕福建刑事辩护实务,注重在案件办理中把握民营企业的实际经营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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