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一场关于“油”的生死指控
谢某某(化名)在福州经营燃料油贸易多年,从上游炼厂采购轻质循环油,销售给下游工厂用作锅炉燃料。2023年,因其中一批油品硫含量超标,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立案侦查。经审计,谢某某近三年销售金额累计2000余万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谢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量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
绝境:金额2000万,“这辈子可能出不来了”
谢某某妻子找到泽良刑事律师时,整个人已经濒临崩溃。她带着哭腔说:“2000多万,无期啊,这辈子还能见到他吗?”此前咨询的律师认为,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就是“数额特别巨大”,十五年起步,几乎没有辩护空间。
介入:张律师发现“产品并非完全伪劣”
泽良刑事律师阅卷后发现,谢某某销售的油品虽然部分指标超标,但并非完全不能使用的废品,下游工厂实际将其用作工业锅炉燃料,并未流入汽油、柴油等成品油消费市场。更重要的是,谢某某的核心问题是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而非产品本身完全伪劣。这意味着,本案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特征,而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攻坚:申请重新鉴定+精准区分两罪边界
泽良刑事律师立即启动两项核心工作:
第一,申请重新鉴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油品进行全指标检测,证明其仍具备工业燃料使用价值,不属于“伪产品”或“劣产品”。
第二,法律论证。根据刑法第140条与第225条的区分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在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欺诈”,而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在于“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特许制度”。谢某某的行为本质是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而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庭审:说服法院改变罪名定性
庭审中,泽良刑事律师据理力争:
“如果将所有质量不达标的工业燃料都认定为伪劣产品,那么整个工业原料市场都将面临刑事风险。谢某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成品油特许经营制度,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评价,而非无期起步的伪劣产品罪。”
判决:重罪改轻罪,刑期大幅降低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改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较建议量刑减少近三分之二。
律师手记: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在于“产品”还是“资质”
“两罪的法定刑天差地别,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本质。”泽良律师指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惩罚的是产品质量欺诈,非法经营罪惩罚的是违反市场准入制度。如果产品仍具备基本使用功能,问题主要在于经营资质缺失,就应当坚决争取改判非法经营罪。泽良刑事团队深耕经济犯罪领域十余年,能够精准把握罪名边界,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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