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广州地区代理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案例。面对当事人同居十余年却未领证的复杂局面,泽良离婚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本应属于共同财产的价值数百万积蓄及房产份额。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李女士(化名),42岁,广州某美容院经营者,2010年与王先生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美容院,购置了两套房产(一套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并积累了可观的存款。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分开,王先生却以"未结婚,财产各归各"为由,拒绝分割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及共同存款。
李女士面临严峻困境:她与王先生同居十余年,共同创业、共同生活,在外人眼中与夫妻无异,但法律上却不受婚姻法保护。她担心多年付出将付诸东流,尤其是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产,是她用经营收入出资购买的。
二、法律分析
同居关系析产与离婚财产分割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财产分割需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事实。
泽良离婚律师团队分析后指出,本案关键法律点在于: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如能证明另一方有出资或共同经营贡献,可主张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共同经营的美容院收入,属于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应依法分割;
双方名下房产,明确属于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存款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案件难点在于同居关系缺乏婚姻法的明确保护,举证责任更重,需要充分证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事实。
三、代理策略
泽良离婚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启动同居析产专项方案:
案件评估: 泽良离婚律师详细了解了李女士与王先生十余年的同居生活及共同经营情况。团队发现,虽然双方未领证,但存在大量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的证据,具备主张共同财产的基础。
证据收集: 泽良离婚律师指导李女士紧急收集:
同居证明:邻居证言、亲友证言、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水电缴费记录;
出资证明: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房产的购房款支付凭证(部分款项来自李女士账户)、装修出资记录;
共同经营证据:美容院的工商登记(虽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李女士实际参与经营)、经营流水、客户证言、双方关于经营决策的沟通记录;
存款证据:双方共同账户流水、李女士转入王先生账户的款项记录;
双方名下房产的产权证、购房合同。
法律论证: 泽良离婚律师在起诉状中主张:
双方虽为同居关系,但存在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事实;
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产,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共同经营收入,且李女士有直接出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美容院经营收入属于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存款应平均分割;
4 双方名下房产明确属于共同财产,各享有50%份额。
财产保全: 为防止王先生转移存款及房产,泽良离婚律师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账户及房产交易。
四、案件结果
经过泽良离婚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法院最终认定:
双方存在长期同居及共同经营事实,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依法分割;
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产,考虑到李女士的出资贡献及共同经营收入投入,判决李女士享有40%份额,王先生享有60%份额(王先生获得较多份额因其登记名义及更多出资证明),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房产折价款180万元;
双方名下房产平均分割,各享有50%份额,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向王先生支付相应补偿;
共同经营期间存款及美容院资产,经审计后平均分割,李女士获得约120万元;
王先生合计向李女士支付约300万元。
李女士成功追回了十余年共同生活的经济成果,避免了"人财两空"的悲剧。
五、客户反馈
李女士感慨道:"我以为没领证就什么都没有了,是泽良离婚律师让我知道,法律也保护同居中的付出。他们帮我梳理了十几年的经营记录,工作量巨大,但团队从未抱怨。最让我感动的是,他们理解我这十几年不只是做生意,更是在经营一个家。"
李女士特别赞赏团队的"主动式进程告知":"每周都有进展报告,让我在最焦虑的时候知道有人在为我全力以赴。"
六、律师建议
针对同居关系析产,泽良离婚律师建议:
尽早明确财产归属: 同居期间购置大额财产,建议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和权属;
保留出资证据: 购房、装修、经营等出资,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保留凭证;
共同经营要留痕: 参与经营的一方应保留决策记录、会议记录、客户沟通记录等;
考虑补办登记: 长期同居的伴侣,如条件允许,建议补办结婚登记,以获得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