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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泽良刑事团队谅解谈判实刑改缓刑

2026-06-04      58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泉州代理的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通过"逃逸情节"认定争议、谅解谈判、实刑改缓刑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本案充分展现了泽良刑事团队(联系电话:4006191869)在公共安全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与一体化团队协作优势。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孙某某(化名),泉州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20248月夜间驾驶货车途经泉州某县道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孙某某因恐惧驾车离开现场,次日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立案侦查,孙某某被刑事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家属面临绝望:逃逸情节一旦认定,不仅刑期漫长,且缓刑可能性极低。孙某某系家庭顶梁柱,妻子无业,两个孩子正在读书,长期服刑将导致家庭崩塌。

二、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逃逸"的区分关键在于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争议焦点:

第一,"逃逸致人死亡"认定争议。 被害人系当场死亡,还是因逃逸延误救治而死亡?这直接决定法定刑是七年以上还是三年至七年。

第二,逃逸情节的独立性。 孙某某次日主动投案,是否构成自首?能否抵消逃逸的从重情节?

第三,缓刑可能性。 在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赔偿谅解争取缓刑?

本案难点在于被害人家属初期情绪激烈,拒绝任何调解,且公安机关初步认定"逃逸致人死亡"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侦查阶段策略模块:

泽良刑事律师在孙某某投案后第3天介入,第一时间申请调取现场监控、法医尸检报告、120急救记录。泽良刑事律师发现关键证据:法医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系"颅脑损伤当场死亡"120记录显示急救人员到场时被害人已无生命体征,证明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泽良刑事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论证本案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非"逃逸致人死亡"(七年以上)。同时,泽良刑事律师启动赔偿谅解谈判,多次上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展现诚意。

审判阶段策略模块:

庭审中,泽良刑事律师针对"逃逸致人死亡"的指控进行有力反驳,提交尸检报告与急救记录,证明死亡结果不可归责于逃逸。泽良刑事律师同时推动自首认定,强调孙某某次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条件。

泽良刑事律师在赔偿方面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某在保险赔偿之外额外补偿被害人家属,最终获得书面谅解书。

一体化团队特色模块:

本案经泽良刑事团队5次集体研讨,由熟悉泉州法院交通肇事案件裁判尺度的泽良刑事律师主谈。全程与家属保持高效沟通。

四、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否定"逃逸致人死亡"认定,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结合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与预期结果对比:若认定"逃逸致人死亡",最低七年实刑;最终不仅否定升格指控,且适用缓刑,当事人得以继续抚养家庭。

五、泽良刑事团队核心优势复盘

精准证据突破: 从尸检报告与急救记录中推翻"逃逸致人死亡"认定,直接降低法定刑档次。

多次谅解谈判: 历经5轮调解,从拒绝沟通到达成谅解,展现谈判韧性。

本地深耕,熟悉司法: 深谙泉州法院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裁判尺度,沟通精准高效。

六、律师建议

涉嫌交通肇事罪后,切勿逃逸,逃逸将面临法定刑升格。若已逃逸,次日主动投案是争取自首的关键。选择律师时,应考察其是否有交通肇事辩护经验、是否熟悉"逃逸"情节的认定规则。死亡事故中的赔偿谅解谈判需要专业律师介入,越早启动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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