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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重疾险急性心梗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等待期出险”抗辩,助投保人获赔30万元

2026-07-27      51     

等待期条款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常见手段,但该条款不得被滥用以逃避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泽良律所在浙江省代理的一起急性心肌梗死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为由的拒赔决定,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王姐,49岁,浙江温州乐清人,服装批发档口老板娘。2025年1月,王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合同约定等待期90天。2025年5月3日,王姐在档口理货时突感胸闷、心悸,被家人送往医院,确诊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入院后行药物治疗。王姐家属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十天后,王姐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经审核,被保险人于2025年5月3日确诊急性心肌梗死,距合同生效日(2025年1月15日)仅108天。根据合同约定,等待期为180天,等待期内确诊的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给付。”王姐躺在病床上,看着通知书半天说不出话——合同上写的等待期是90天,怎么保险公司说是180天?她翻出保单仔细看,才发现条款小字里确实写的是180天,可代理人当初明明说“过了三个月就能赔”。经病友推荐,王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在于:等待期条款是否已被明确提示说明,以及180天等待期是否构成不合理免责。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以下突破点:1.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180天等待期条款向王姐进行过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对王姐产生效力。2.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180天等待期条款实质上限缩了保险责任范围。3. 证据链构建方向:投保时代理人提供的宣传资料(显示90天等待期)、投保单及保单原件、完整的住院病历和心电图报告、理赔决定通知书、与代理人的微信沟通记录。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浙江当地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制定了完整的诉讼策略。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王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过泽良律师的多轮法律交涉,本案的核心争议点——180天等待期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问题——得到了充分论证。泽良律师向保险公司明确指出,代理人销售时口头承诺“三个月后就能赔”、而合同小字载明180天,这一矛盾恰恰证明了保险公司未就等待期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这一法律逻辑,向王姐支付了重疾保险金3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王姐说:“我等了整整八个月,终于等到了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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