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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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郭某某(化名),泉州某鞋材批发市场商户,经营鞋材辅料批发。因公安机关从其仓库查获大量印有某国际运动品牌标识的鞋标、吊牌,初步认定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较大,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拘留。郭某某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若涉案金额全部认定成立,可能被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棘手的是,郭某某辩称对商品真伪不知情,但公安机关认为其长期从事鞋材生意,"应当知道"系假冒商品。
二、法律分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行定罪量刑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6号,2025年4月26日施行)为准,以"违法所得数额"为主要认定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旧司法解释"销售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即数额巨大"的标准已不再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其一,郭某某是否"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商品,其进货来源、价格、销售方式能否证明主观状态;其二,涉案数额系销售金额还是违法所得,是否存在正品混卖、未销售库存重复计算等问题;其三,缓刑适用的可能性及所需从宽情节。本案难点在于知识产权犯罪属重点打击领域,且金额计算往往趋于从严。
三、代理策略
泽良刑事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逐项核查销售记录与库存清单,发现:郭某某的进货价格与正品价格差异并不悬殊,其销售场景为正规批发市场档口;涉案金额中有相当部分系正品销售额,另有部分系未实际销售的库存价值,不应计入销售或违法所得数额。据此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推动补充侦查核实真伪鉴定范围,并申请对涉案金额与违法所得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同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论证主观明知存疑——其进货来源于上游正规批发商,有完整购销合同与发票,价格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明知推定情形。庭审中提交正品销售记录与未销售库存清单,推动金额核减;并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联系权利人协商获得书面谅解。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经金额核减后违法所得数额明显降低,综合各项从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若全额认定,当事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刑风险;最终金额核减并适用缓刑,当事人得以继续经营、照顾家庭。
五、辩护要点提示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法释〔2025〕6号施行后,该罪改以"违法所得数额"为主要认定标准,金额核减与主观明知抗辩是此类案件的核心突破口,财务证据审查能力可能直接改变量刑档次。团队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实务,对类案裁判思路有深入理解。
六、律师建议
涉嫌知识产权犯罪,家属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金额核减与主观明知抗辩应尽早启动。选择律师时,应考察其是否熟悉商品真伪鉴定规则及现行司法解释标准。认罪认罚后仍有辩护空间,切勿"认命"。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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