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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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龙岩代理的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通过紧急避险抗辩、野生动物损害证明、刑事和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展现了泽良刑事团队(联系电话:4006191869)在环境资源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与一体化团队协作优势。
当事人曾某某(化名),龙岩某山区村农民,种植水稻十余亩。2024年秋收季节,其稻田频繁遭受野猪侵袭,造成大面积减产。曾某某在多次向村委会、林业部门反映未果后,自行在田边设置简易捕兽夹,捕获野猪一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刑事拘留。
曾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水稻种植是其全家主要收入来源。一旦被定罪,不仅面临刑事处罚,其家庭将更加困难。家属面临焦虑:野猪糟蹋庄稼,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怎么成了犯罪?紧急避险是否成立?
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本案争议焦点:
第一,紧急避险是否成立。 曾某某的狩猎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
第二,损害后果评估。 野猪侵袭造成的庄稼损失是否达到"紧急避险"所要求的"危险"程度?曾某某是否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第三,情节是否显著轻微。 曾某某系为保护基本生计而狩猎,捕获数量极少,主观恶性极小,是否具有不起诉的法律空间?
本案难点在于野生动物保护属于"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领域,公安机关通常采取从严态度,且野猪虽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属于"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侦查阶段策略模块:
泽良刑事律师在曾某某被刑拘后第4天介入,第一时间会见了解狩猎经过与庄稼受损情况。泽良刑事律师发现关键证据:曾某某的稻田在2024年秋收期间被野猪侵袭三次,造成约3亩水稻绝收,损失约6000元;曾某某曾三次向村委会书面反映,两次拨打林业部门电话,均未得到有效处置;捕获的野猪仅一头,且未出售牟利,系自行处理。
泽良刑事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同时提交村委会证明、庄稼受损照片、向相关部门的反映记录,论证曾某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审查起诉阶段策略模块:
泽良刑事律师全面阅卷后,发现公安机关对"禁猎区""禁猎期"的认定存在模糊之处:龙岩市禁猎区划定文件未明确涵盖该村范围,且禁猎期规定主要针对商业狩猎而非紧急避险情形。
泽良刑事律师提出书面辩护意见,系统论证:一是曾某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其为了保护基本生计(种植收入)免受野猪侵袭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在穷尽行政救济途径后采取的必要措施;二是捕获数量极少,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重大损害,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三是曾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其起诉将违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刑事政策。
泽良刑事律师同时推动曾某某与林业部门达成和解,缴纳野生动物资源补偿金,并签署《保护野生动物承诺书》。
一体化团队特色模块:
本案经泽良刑事团队2次集体研讨,由熟悉龙岩检察院办案风格的泽良刑事律师主谈。团队深谙龙岩检察机关对涉农、涉贫案件的处理尺度,全程与家属保持高效沟通。
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曾某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情节显著轻微,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曾某某恢复人身自由,得以继续收割剩余水稻。与预期结果对比:若被起诉,即便适用缓刑,也将留下犯罪记录,对贫困户的帮扶政策资格产生影响;而通过不起诉,当事人的生计与尊严完全保全。
精准紧急避险论证: 从庄稼受损证据与行政救济记录中构建完整的紧急避险抗辩体系。
集体智慧,多律师协作: 本案经2次集体研讨,从法律、政策、情理三重角度论证不起诉必要性。
本地深耕,熟悉司法: 深谙龙岩检察院对涉农、涉贫案件"宽严相济"的处理尺度,沟通精准高效。
涉嫌非法狩猎罪等环境资源犯罪,家属切勿认为"保护庄稼就是犯罪"。紧急避险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抗辩理由,但需满足"危险正在发生""穷尽其他途径""必要限度"等条件。选择律师时,应考察其是否有环境资源犯罪辩护经验、是否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尽早固定庄稼受损证据与行政救济记录,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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