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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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餐饮公司,陈阿姨做保洁员两年,入职时已满五十三岁。2024年4月的一天上午,她在清理后厨排烟罩时,踩在人字梯上因地面油污滑倒,连人带梯摔落。送医后诊断为左侧第4、5、6肋骨骨折、左肘关节脱位。医院实施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公司冷漠回应:「你都超过退休年龄了,不算工伤」
术后陈阿姨左侧胸廓被固定带紧紧包裹,翻身都痛得冒汗,左臂无法抬举。老板来电话说:「你已经过了五十岁了,法律上不算劳动者,公司的意外险赔你一些医药费,别的不归我们管。」陈阿姨躺在床上听着电话,眼泪往下掉。她托老乡找到泽良律师,哑着嗓子问:「我五十五岁出来打工,是不是出了事法律真的不管我?」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法律窗口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律师指导陈阿姨收集证据:每月银行卡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服及工牌照片、排班表、微信工作群截图、社保中心出具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事发地点的现场照片(地面油污痕迹)、一名后厨同事的证人证言。关键认定要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6月,泽良律师向宁波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陈阿姨入职时已超过五十岁,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及人社部相关意见,指出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8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愈合后胸廓轻度畸形,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超龄不影响赔偿项目完整获赔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再辩称超龄劳动者不应享有就业补助金。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与适龄劳动者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2024年10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三万元。陈阿姨说:「我五十五岁出来打工,没想到法律没有因为我老就不管我。」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宁波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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