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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巨额收入,追索分割

2026-06-10      5     

福建永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离婚后发现前夫隐匿百万收入,泽良团队代理成功追索分割

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福建永安地区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当事人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内隐匿了大量收入,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和深入的财产调查,成功追回了当事人应得的财产份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

永安的赵女士和丈夫孙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孙某一直在永安本地经营一家装修公司,赵女士则在三明市的一家企业做行政工作。由于孙某长期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将大部分收入掌握在自己手中,赵女士对家里的真实财务状况一直不太清楚。

两人的婚姻持续了十年,但在2021年,孙某开始以"性格不合"为由频繁提出离婚。赵女士起初还试图挽回,但看到孙某态度坚决,最终同意好聚好散。在协商离婚时,孙某表示公司经营困难、亏了不少钱,名下没什么财产。出于信任,赵女士没有深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赵女士抚养,孙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

然而离婚后不久,赵女士从一个偶然的场合得知,前夫在离婚前半年刚刚承接了一个大型装修项目,合同金额高达200多万元。她进一步了解后发现,孙某在离婚起诉前不久还以个人名义购置了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并且有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显示金额不小。

赵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前夫骗了。离婚时孙某刻意隐瞒了巨额收入和财产,让她在不清不楚的情况下签下了离婚协议。她找到孙某理论,但对方一口咬定"那些都是离婚后的收入"、"车子是借朋友的钱买的"。赵女士气不过,在咨询了多位律师后,最终选择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内隐匿了财产,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能否重新分割?

关于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条款赋予了被侵权方在离婚后追究对方隐匿财产行为的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孙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婚内承接的业务收入和购置的车辆,导致赵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这显然属于"欺诈"的情形。因此,赵女士完全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要求对隐瞒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被隐瞒的一方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提供线索证明对方可能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一旦提供了合理线索,法院可以依申请调取相关银行流水、合同文件、产权登记等证据。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受理此案后,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两点:第一,证明孙某在婚内确实有隐匿的收入和财产;第二,证明赵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这些财产不知情。

在财产调查方面,团队采取了多种手段。首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孙某及其装修公司在离婚前两年的银行流水。流水显示,在离婚前的六个月内,孙某公司账户有多笔大额入账,总计超过200万元,其中一部分在入账后很快被转出,去向不明。其次,通过车管部门的查询,发现孙某在离婚前不久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再者,通过调取税务和发票信息,核实了孙某在婚内承接的多个装修项目的真实合同金额。

在证据链条的构建上,团队重点做了三件事:第一,将孙某公司的银行流水与离婚协议的时间点进行比对,证明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孙某公司账户中有大额资金,但他选择刻意隐瞒;第二,调取车辆购买时间,证明购车行为发生在婚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收集赵女士的经济状况证明,证明她对家庭财务状况不了解,孙某长期掌控经济大权。

在法律文书的准备上,团队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和第148条(欺诈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孙某隐匿的收入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孙某因存在隐匿行为,应当少分或不分。

团队还向法院申请了对孙某名下多个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其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这一措施非常关键——孙某在收到诉讼通知后确实试图转移资金,但因为账户已被冻结,未能得逞。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该案中充分展现了"矩阵式团队协作"的优势。案件由擅长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资深律师担任主理,辅助律师负责财产调查和证据梳理,法律秘书负责文书制作和进度跟踪。团队还通过标准化节点管控机制,对案件每个关键节点进行质量审查,确保不遗漏任何重要证据。如果您在永安或福建其他地区正面临类似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拨打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专业热线4006191869,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

四、案件结果

经过三次开庭和多次证据交换,法院最终认定:孙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婚内承接工程项目的大额收入和车辆购置事实,构成欺诈。赵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判决:孙某在婚内承接项目产生的约200万元收入和购置的价值40万元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孙某存在故意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对孙某予以少分。最终,赵女士分得上述财产的65%(约156万元),孙某分得35%。

同时,法院责令孙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赵女士支付应分得的款项。因账户被保全,孙某无法转移财产,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赵女士说:"我以为离婚之后一切都结束了,没想到前夫骗我骗得那么深。感谢泽良团队的律师,他们不仅帮我追回了属于我的钱,还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正。以后我一定会劝身边的人,离婚时一定要搞清楚财产状况,不要像我一样稀里糊涂就签字。"

五、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提醒,离婚后的财产追索案件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很多当事人因为离婚时急于"了结"而忽略了财产状况的查清。

首先,离婚时一定要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的全貌,不要轻信对方"没钱"、"亏了"的说法。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查询、不动产登记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等方式,核实对方的真实财产状况。

其次,离婚协议中可以考虑加入"财产披露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已完整披露各自名下的财产,如一方存在隐瞒行为,另一方有权追索并主张该方少分或不分。

再次,如果已经在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不要犹豫,及时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被隐藏的财产是可以重新分割的。同时,诉讼时效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最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核心在于证据。保留好离婚协议、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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