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0
1251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泉州代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品牌运动鞋仿冒品,被查获时认定货值金额较大。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金额核减和罪名辨析,降低量刑档次,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判决。(泽良刑事团队 4006191869)
一、案件背景
泉州晋江是著名鞋业生产基地。蔡某(化名)在晋江经营一家小型鞋类网店多年,主要在线销售运动鞋。2022年至2023年间,蔡某从外地进货一批假冒知名品牌的运动鞋,以正品价格五折左右销售。2023年6月,品牌权利方发现售假行为后报案。公安机关对蔡某仓库突击检查,查获假冒品牌运动鞋大量,并按品牌正品市场标价认定货值金额较大。蔡某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泽良刑事团队。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2条:"销售金额"指已售出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按实际成交价计算;未销售部分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以伪劣产品自身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未遂定罪处罚。本案货值应依蔡某销售时自标注价计算,而非按品牌正品官方标价。本案另一争议在于"以假充真"的认定:若鞋子本身质量尚可、仅冒用品牌商标,定性可能更接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罪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明显轻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蔡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无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蔡某办理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重点进行金额核减:将已售与待售分开计算,已售部分按实际成交价计"销售金额",未售部分按网店自身标价计"货值金额",并按未遂处理;同时提出罪名定性意见,主张其售假行为系冒用商标而非"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经多轮沟通,检察机关采纳大部分意见,调整起诉认定的金额,并倾向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审判阶段推动退缴违法所得,与品牌方沟通争取谅解,主动退赃在量刑时获积极考量。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其初犯、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五、律师建议
电商售假一旦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即可能面临刑事追诉。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保留进货凭证。若已涉刑,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金额认定和罪名定性上获得有利处理。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官方热线:4006191869。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