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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强奸罪——恋爱关系中的"半推半就",泽良团队证据辩护获不起诉

2026-06-10      572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厦门代理的一起强奸罪辩护案件。当事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双方发生关系后被控强奸。案件核心争议在"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团队通过细致阅卷发现关键证据瑕疵,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泽良刑事团队 4006191869)

一、案件背景

厦门人周某(化名),26岁,在厦门思明区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2023年初周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小雨(化名),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某周末,小雨到周某住处做客并饮酒,当晚两人发生性关系。数日后小雨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行发生性关系。周某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泽良刑事团队,认为两人系恋爱关系、此前关系亲密,希望律师尽快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核心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本案双方系恋爱关系,属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熟人强奸"类型,争议集中于:一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无第三人在场,依相关司法观点,双方长期保持亲密关系、案发前无明显矛盾、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认定应更加审慎;二是证据的完整性与可靠性——物证可证明发生性行为但无法证明是否自愿,关键在于被害人陈述有无矛盾、有无其他证据印证;三是案发后的行为表现——被害人延迟报案,期间双方仍有正常微信联系,与"被强奸"的陈述存在张力。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被害人陈述关于"拒绝"细节前后不一致、案发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态度正常、双方系恋爱关系且案发前亲密。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批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周某办理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后发现关键疑点:被害人两次陈述存在细节变化,伤情鉴定未发现任何暴力或抵抗痕迹,与"被强行发生关系"的陈述明显矛盾;案发前数日双方仍在讨论约会,语气亲昵。团队从证据体系完整性与一致性角度论证: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物证不能证明暴力胁迫、案发后行为与陈述逻辑不一致、恋爱关系下性行为存在合理情理基础,本案不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周某构成强奸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五、律师建议

恋爱关系中的性行为同样需尊重对方意愿,一方明确不同意而强行发生关系的,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若被无端指控,法律以证据为准绳,只要证据存在合理疑点,专业律师可通过证据辩护争取公正结果,但前提是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切勿自行与被害方沟通或试图"私了",以免制造不利证据。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官方热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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