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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集资诈骗罪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泽良团队罪名辩护获轻判

2026-06-10      332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漳州代理的一起集资诈骗罪辩护案件。当事人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被以集资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辨析"非法占有目的",推动检察机关将罪名变更为量刑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泽良刑事团队 4006191869)

一、案件背景

漳州人徐某(化名)经营一家养老服务公司多年。2021年至2022年间,公司计划开发养老公寓项目,因自有资金不足,遂通过"预缴养老床位费"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承诺缴纳一定金额的"床位预订金"可享受未来入住优先权和较高"增值收益"。在高额回报吸引下,先后有多人缴纳"床位预订金",总金额较大。后项目因土地审批问题无法开工,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金和"收益"。大量投资者报案,2023年初徐某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刑事拘留。家属委托泽良刑事团队。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76条(经修正案十一修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三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最高刑期为十五年。

两罪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非吸行为人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但主观上无永久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因经营不善等无力偿还。本案对徐某有利的因素:集资款绝大部分投入养老公寓项目(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合同等证明),未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境外;徐某一直在漳州,无逃跑行为;资金链断裂后主动与投资者沟通并制定还款计划;徐某自己亦投入大量自有资金,说明其确实相信项目能成功。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资金用途论证。调取公司全部银行流水与财务账册,逐笔核对集资款去向,证明绝大部分用于项目土地购置与前期建设、公司运营及支付投资者"收益",无任何一笔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挥霍或转往境外。

行为模式论证。徐某未隐匿身份、未伪造资质,公司系正常注册运营实体;资金链断裂后未逃跑,多次与投资者见面会承诺解决问题;案发后主动提交投资者名单和资金账目,如实供述,愿意配合善后。以上均不符合集资诈骗特征。

推动退赔。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促使起诉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建议大幅降低;审判阶段推动家属变卖资产按比例退赔投资者,徐某当庭认罪认罚。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部分退赔、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较集资诈骗罪的量刑预期显著减轻。

五、律师建议

以投资为名向社会集资案件多发,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无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都可能构成犯罪。若已涉案,重点应放在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被追诉,两者量刑差异明显。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官方热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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