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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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伤者拿到伤残鉴定意见书后,是否就意味着赔偿金额能够顺利确定?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伤者自身疾病、事故参与度、责任比例等理由压低赔偿数额,甚至主张按较低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与赔偿金额之间,往往横亘着一道需要专业力量才能跨越的鸿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深圳一位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事人,在保险公司以参与度为由压低赔偿的情况下,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二十八万元。
李某,四十多岁,在深圳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调度工作,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其工资收入。2023年下半年的一天傍晚,李某下班后步行经过宝安区某路口时,被一辆转弯的小型轿车撞倒。事故造成李某左腿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住院期间,李某接受了骨折内固定手术,住院近一个月,出院后仍需长期休养和康复训练。数月后,李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然而,当李某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却提出,李某的骨折与其自身骨质疏松存在关联,主张按照参与度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并拒绝赔偿部分误工费和护理费。保险公司初步核算的赔偿金额仅为十余万元,与李某实际损失相差甚远。
面对保险公司的压价,李某感到十分无奈。他因伤停工数月,家中积蓄消耗殆尽,后续康复还需费用,而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李某多次沟通无果,甚至一度想接受低价方案了事。后经朋友介绍,李某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在交通事故理赔维权方面经验丰富,遂前往咨询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李某自身骨质疏松为由主张参与度扣减,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应如何认定?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组建专案小组。首先,针对参与度抗辩,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完整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和影像学资料,并咨询了合作法医顾问。法医顾问审查后认为,李某的骨折系交通事故直接暴力所致,其骨质疏松属于常见生理性改变,与事故损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断,保险公司主张参与度缺乏依据。
其次,关于误工费,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以及纳税记录,形成了完整的收入损失证据链,证明其因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远高于保险公司认可的标准。针对护理费,律师协助李某整理了家属护理的证明及护工费用票据,并依据深圳地区司法实践主张合理护理期限。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继续坚持参与度抗辩并压低误工费标准,因此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深圳地区法院对类似参与度抗辩不予支持的生效判例,并在一审中提交。同时,律师申请对李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重新鉴定,以司法鉴定意见固定关键事实。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的骨质疏松影响损伤后果,应减轻赔偿责任。我方回应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只有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李某的骨质疏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且事故直接导致骨折,参与度抗辩不应成立。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参与度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并采信了重新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和护理期。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肇事方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二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赔偿款如期到账,李某的后续康复费用有了着落。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我坚持,我可能真的就接受了保险公司的低价方案,往后的日子都不知道怎么过。”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事故团队专注于交通事故法律纠纷的全链条解决,从事故责任认定分析、伤残等级预评估,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证据链构建,每一个环节都力求严谨。团队每年为上万名伤者提供免费普法咨询,已成功处理超过一万起交通事故理赔维权服务事项。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遭遇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责任为先,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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