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案例

案例

经典案例

【厦门】网络评论"过火"涉寻衅滋事罪,泽良刑事团队言论定性辩论获不起诉

2026-06-16      223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厦门代理的一起因网络评论引发寻衅滋事罪案件。当事人因在某热点事件中发表不当评论被立案侦查,通过言论定性辩护和积极认错整改,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吴某(化名)系厦门某文化传媒公司员工,在某社交平台拥有一定关注度。某社会热点事件发生后,吴某出于情绪激动,在多个平台发布带有攻击性、煽动性的评论,部分言论对相关政府部门和具体人员进行不当辱骂和不当指控,累计点赞和转发量较大。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发现其言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家属委托泽良刑事团队。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针对网络言论,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5条专门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需特别说明,"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只是学理概括,并非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网络言论入罪须严格满足上述法定要件:辱骂恐吓他人的要求"情节恶劣";散布不实信息的要求"编造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缺乏要件即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吴某的言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二是其对网络秩序的扰乱是否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入罪门槛;三是其言论是否属于"编造虚假信息"、主观上是否"明知虚假仍散布",抑或仅系情绪发泄。挑战在于:言论确有不实信息和不当攻击性,传播量较大,且专项行动期间对网络乱象持严厉打击态度。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厘清事实与评估言论性质。第一时间会见吴某,全面了解言论内容、发布背景和主观动机,认定其言论属情绪发泄性质的"过激言论",而非蓄意编造的"虚假信息"——吴某发布时未编造事实,也不明知相关虚假信息。

审查批捕阶段论证。从三个维度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一是言论系情绪性、非虚构性的不当评论,不满足"编造或明知虚假信息"的入罪要件,传播主要局限于特定话题圈层,未引发大规模网络暴力或线下行为;二是吴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删除不当言论;三是主观上系情绪发泄而非蓄意寻衅。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变更取保候审。

推动认错整改。指导吴某在涉案平台公开发布致歉声明、主动删除不当言论、积极配合法治教育,为争取不起诉奠定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提交致歉声明、言论删除记录、法治教育证明等材料,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角度论证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援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对"一时冲动但已深刻悔改"的言论行为人应以教育挽救为主。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行为虽有不妥,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吴某得以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

五、律师建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热点事件中发表不当言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一旦因网络言论涉刑,应第一时间停止不当言论并主动删除,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言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是否"编造或明知虚假信息"、是否"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并积极认错道歉。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