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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交通事故多处骨折伤残等级争议案:泽良律所助伤者获赔六十余万元

2026-09-02      213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伤残等级评定往往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多少。然而,保险公司常以“伤情未达伤残标准”或“参与度”为由压低赔偿,甚至拒绝赔付。本案中,浙江金华的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保险公司仅认可轻微伤情,拒绝按伤残等级赔偿。泽良律所介入后,通过专业鉴定与证据策略,成功突破对方抗辩,助力张某某获赔六十余万元。


2024年3月的一个傍晚,金华市某路口,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一辆转弯的轿车撞倒。事故导致张某某左腿胫腓骨骨折、骨盆多发骨折,经住院治疗数月,仍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仅同意赔付医疗费和少量误工费,拒绝认可张某某构成伤残,理由是“伤情恢复良好,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


张某某是一名普通工厂工人,受伤后无法工作,家庭经济陷入困境。面对保险公司的态度,他感到无助与愤怒:“明明伤得这么重,走路都瘸了,他们却说不够伤残标准,这太不公平了。”经朋友推荐,张某某找到泽良律所。


泽良律所交通事故团队接手后,迅速梳理案件焦点:张某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如何认定。律师团队发现,保险公司单方面依据其内部鉴定意见,忽视了张某某术后仍存在功能障碍的客观事实。为此,律师指导张某某收集了完整的病历资料、手术记录、康复记录,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某左下肢功能丧失达12%,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某的伤情系自身骨质疏松所致,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并质疑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泽良律师则指出,张某某在事故前并无骨质疏松病史,且鉴定机构已排除其他原因,其伤残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律师提交了张某某的工资流水和误工证明,主张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六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最终,法院采纳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六十一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某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一直帮着我,我可能连一分钱都拿不到。他们不仅专业,还特别耐心,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交通事故维权,最怕的就是被保险公司“卡脖子”。泽良律所交通事故团队,专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从伤残鉴定到赔偿核算,每一步都力求严谨。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电话4009982919,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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